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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不合理 自然资源应全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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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气象局表示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而各省可以借鉴这做法。对于风能太阳能归国有的问题,引发了市民的极大质疑的反对,纷纷调侃,以后吹风晒太阳都要纳税,如果不纳税有可能侵犯国有资产。其实,风能太阳能归国有是不合理的,自然资源应该全民所有。( a7 _- J! H/ P3 f4 W& ]

' ]9 Y0 F- C2 n; E" @  今年6月份,黑龙江省颁布该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近日,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做客一家电视台节目,回应“对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这一问题怎么看”时表示,风能太阳能归国有是正确的,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相互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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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能太阳能归国有?对于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探讨。黑龙江以立法的角度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可以说是史无前例。把风能太阳能的归属赋予法律的地位,确定了风能太阳能的归属。究竟风能太阳能归国有合不合理呢?' _/ Q4 ]6 U$ F)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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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风能太阳能归国有,那么公民吹风是否要缴税呢?如果风能太阳能归国有,那么公民晒太阳是否要纳税呢?如果公民不纳税,那么吹风晒太阳是否侵犯了国有资产呢?这都是市民担心的问题。毕竟关乎到法律处罚问题,所以搞清楚风能太阳能归国有是有必要的。  x( c3 ?# u! i%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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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以法律的角度赋予风能太阳能归属地位,黑龙江最大的用意究竟是为什么呢?而对于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表示支持风能太阳能归国有,建议各省借鉴做法。此等说法有误导公众嫌疑。从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权限划分看,地方性法规没有权力规定作为民事基本制度的所有权制度。因为,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在确定自然资源的归属,明确其所有权属性时,事涉公民与国家基本民事权利的界限,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范畴,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所以,地方以立法角度规定风能太阳能归国有,其实也就是越权立法,是无效的做法,应责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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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气象局表示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而各省可以借鉴这做法。对于风能太阳能归国有的问题,引发了市民的极大质疑的反对,纷纷调侃,以后吹风晒太阳都要纳税,如果不纳税有可能侵犯国有资产。其实,风能太阳能归国有是不合理的,自然资源应该全民所有。* B; I. _" o! t: L# F

' c% e  R. f3 o, b( t  宪法的第九条的确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风能和太阳能不同,空气和阳光是人生存所必须的。而且也有学术观点认为,这类资源应该属于人类共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也没有理由和依据武断宣布“风能和太阳能为国家所有”,否则就侵犯了开发利用人的合法权益,无异于公开掠夺。2 |% o$ L( n- K- W  D3 B3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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