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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对于098在网络上诬告骗4000元准备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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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28 0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天律师 于 2011-11-28 09:57 编辑 / @5 I, o! r0 O  ~" K: s
& r1 ~1 [. L+ p2 h# K1 j1 x" T6 U
给位朋友大家好:
$ N  L' _/ k2 h& ]' D/ d            对于球探098网站站长对于网名(百度联盟)诬告骗了他4000元这件事情,我们会根据事太发展对098站长提起诉讼!( ]$ a" p+ Q; q9 F*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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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Y9 ?8 o8 p* s# r: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 b$ s: Z- q) B7 K* C5 ?9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c.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d.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 q. r0 x$ ]' [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 O( S2 {+ n. U7 z) I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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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28 09: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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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28 09: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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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28 09: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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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1-28 09:19 | 只看该作者
是可以搞看看。骗子就是骗子/ h  _& u; T9 o: j( ]# z

点评

请你拿出证据出来 其他的我们不会和你多说什么!证据我们有诬陷的事实已经存在。  发表于 2011-11-28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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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1-28 09:50 |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骗我400.后面还想在骗我在给你预付1000的工资,有没有,你敢发誓说没有吗?骗人的死全家好不好。400就不是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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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 j3 c* I; w$ B骗一分钱也是骗。你敢说没有。我发誓我说的是真的。你敢吗,你这个骗子。我会让你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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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1-28 09:51 | 只看该作者
探球098 发表于 2011-11-28 09:50
5 E5 H3 A7 x8 m. g& A( z0 j0 a有没有。骗我400.后面还想在骗我在给你预付1000的工资,有没有,你敢发誓说没有吗?骗人的死全家好不好。40 ...
% W$ q& u. N) B+ R0 s! J( W8 h! K
发誓我也敢 谁不敢,你说我骗你。当初我们是怎么样说的 路费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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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1-28 09:55 | 只看该作者
我们会根据事太发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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