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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媒:足协或成刘健案唯一失败者 和稀泥也得和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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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0 20: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拉锯多月的刘健案很可能会以庭下和解的方式告结,并且其细节或不被公开,中能、刘健和恒大也许将达成相对多赢的结局,而足协注定会因为和稀泥的方式备受质疑。用整个联赛的公信力为“稳定第一”的行政主导思维背书,身为仲裁者的足协也许会成为整桩事件唯一的失败者。

  这个失败者需要从中学习的事,很多。

  足协要学习的第一件事是:规章制度并非存在即合理。刘健案中笔迹鉴定的环节,耗费了大量的时间,虽然这是仲裁审判中必不可少的一步,但客观上却大大提高了球员维权的时间成本,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不公——球员的运动生命有限,动辄半个赛季走流程的时间,足以成为球员维权的巨大障碍。很多中超俱乐部在面临欠薪或转会纠纷时,往往会祭出类似的拖字诀让球员妥协或就范。

  在国际足坛面临类似的劳资纠纷时,往往会优先顾及球员的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先给球员开具临时转会证明。中国足协号称要和国际接轨,在合同纠纷方面却抱残守缺。

  足协要学习的第二件事是:即便规章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跟进执行不力也会把它变成一场灾难。刘健案一开始的争议源于“阴阳合同”,后来的焦点则在于球员签名的真伪。这两个争议看似风马牛,其实却有着内在的隐秘联系。

  “阴阳合同”源于足协的限薪令,限薪令出发点有其合理性,但面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俱乐部,足协随后的不作为却给了“阴阳合同”滋生的土壤;毁掉的不仅是一个透明的劳资环境,更令合同的严肃性荡然无存。其结果,就是强势的资方以规避限薪令和球员利益为幌子,行操弄合同之实。而在经纪人制度缺失的中国足坛,很多球员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往往半推半就地在不了解合同、或未了解全部合同细节的情况下签下多份合同,又或签名之后未作保护标记而被挪作他用。如果不是足协长期对“阴阳合同”眼开眼闭,契约精神不会被如此轻易地玩弄于股掌。

  足协要学习的第三件事是:在自己的权力框架之内,司法权和行政权其实可以并行不悖——换句话说,就算要和稀泥,也大可以和得漂亮一点。

  根据现有的信息推测,在刘健案中,青岛中能和球员本人都需要为这份不正规的合同承担部分责任,较大的一种可能是,签名是真的,但签名时的劳资双方对合同的知情程度却严重不对等。出于保护球员本人的利益和维持稳定的目的,足协允许双方和解,是符合规程的做法,这在仲裁者的权限之内。但是,与此同时,作为行业的行政管理者,足协亦有责任明示这一事件中各方存在的过错,作出相应的惩戒,并以此警告其管辖之下的从业者。否则,和稀泥就成了对错误行为的纵容,而很多人仍然会在形形色色的潜规则之下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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