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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行,就跨年度的交通违法记分、驾驶证实习期、驾驶人考试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新旧规定衔接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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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实施前的违法记分和事故是否作为降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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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O" H6 e+ Z 针对一些群众年底前来不及接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不会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记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记分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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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E2 r# s* V5 @6 E9 \2 W" b- G 新规定实施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是否降级、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记分,才作为是否降级、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 ]6 ?% `( } V( n" s
! B4 T' a% X* g) y2 t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驾驶证或驾驶证升级,才执行新规定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即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驾驶证升级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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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Q5 w- s5 g- _& Z1 ` 此外,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延长实习期、降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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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v8 q# E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之前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科目二桩考)仍然有效。6 ` M2 f, a$ S7 t- a. g* W$ t
U; S9 Q* X$ O7 x- Z. O5 y% c 同时,新规定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5次预约限制次数中。新规定实施后,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5次预约考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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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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