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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强受贿案首次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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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19: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时间12月19日8时30分,原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秘书长,女子部主任张建强在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张建强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及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经过一天的审理,14时30分法院宣布闭庭。院方未当庭作出判决,二审的日期将另行公布。

  据前方记者报道,7时45分左右,法警前往铁岭看守所提取张建强。

  8时10分左右,押送张健强的法警车已经返回法院。8时13分,张建强刚才己被押入法庭准备接受审判。

  法院此前通告称,参加专案的旁听人员不得携带各种箱包、手机、打火机、饮料、

视频-张建强涉嫌受贿案一审开庭 鲁能申花等涉案
媒体来源:新浪体育
或者有录音、摄像等功能的物品,否则一律禁止进入法庭。

  央视早间的新闻频道《朝闻天下》节目报道称,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部主任张建强,他也曾长期负责裁判工作。他的受审也吸引了众多媒体和球迷的关注。据前方记者介绍,虽然铁岭当地气温将近零下10度,但很多球迷也到了庭审现场,他们拉出横幅表态关注中国足球,希望中国足球能够崛起。球迷也希望在审判之后,中国足球能够获得重生,能够带来一个好的成绩。

  本案的一个焦点是,张建强犯有受贿罪和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那么两个罪名如何查清事实,如何定罪。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张建强涉案操纵2003年末代甲A冠军,当时张建强和陆俊涉嫌犯罪,共分75万元赃款。但是否张建强犯罪事实是否只有这场比赛,是否还涉及其他场次的比赛,他又将在场上供述什么样的黑幕,值得外界关注。

  铁岭院方也派出非常有经验的法官进行审判,其中很多人非常喜欢足球,但最近不怎么看了。另外,今天的犯罪事实可能更多,更复杂,庭审预计将会整体,12点休庭,1点开庭持续到5点。如果有些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或因法庭辩论激烈而拖延了时间,那么审判的时间也有可能时间更长。

  8时42分,张建强被带入法庭,法官要求解除他的手铐后,要求起站好回答自己的姓名,张健强如实回应。此后,张建强开始如实回复法官的问询。

  8时45分,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张健强犯受贿罪及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1997年4月-2002年10月,张建强利用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业余部副主任,综合部副主任,女子部主任兼领队,足协裁判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单位谋取便利。

  97年4月,张建强担任足管中心业余部副主任,主管裁判工作期间,陕西国力得到裁判关照,从而进入甲B,由时任的主教练贾秀全在北京体育大学附近送给张健强40万元。此后,9月乙级联赛复赛,张健强应贾秀全要求安排陈超做陕西和长春的主裁判,此后陕西1-0战胜亚泰长春,以乙级第三名的成绩进入1998年甲B联赛。

  98年10月底,陕西国力为了感谢张健强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由贾秀全在张健强的办公室送给其50万。

  98年下半年,云南红塔足球俱乐部为了在98年甲B联赛中为在裁判选派和执法时获得关照,从而保级,由时任代理主教练王宝山在云南红塔基地张建强所住宾馆房间送给其5万。

  1999年10月-2000年底,沈阳华晨金客为在甲A保级,为在裁判选派和执法时获得关照,从而得以保级,以及获得好成绩,先后由时任俱乐部负责人章建先后6次在北京体育大学附近送给张健强共计68万元。99年甲A末轮,张建强应章建要求安排陆俊做第四裁判,该场比赛下半场晚开场5分钟,最后沈阳队在第92分钟进球,2-1获胜保级成功。

  99年9月,云南红塔足球俱乐部在裁判选派和执法时获得关照,从而由王立人在北京顺风酒店为报答张建强的关照而向张建强行贿3万元,随后云南红塔队晋级次年度甲A联赛。

  1999年12月末-2000年上半年,山东鲁能足球俱乐部为感谢张建强在球队获得甲A冠军,足协杯冠军比赛中,在裁判选派和执法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以及希望继续获得关照,由总经理邵克难送给张建强40万元。

  1999年12月末-2000年底,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为在甲B联赛中在裁判的选派和执法中获得关照,通过时任江苏舜天俱乐部总经理潘强先后四次送给张建强共计八万。99年,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为在甲A联赛的裁判选派和执法中获得关照,通过潘强送给张建强10万元。

  2004年11月-2005年11月,任女子部主任期间,江苏华泰女足为感谢张健强的关照,由时任负责人何雪德在泰国、南京、义乌先后3次送给张健强人民币共5万元。武汉体育局为感谢2007年女足世界杯城运会期间张健强的关照,由时任主任付强张3万元。

  2009年10月-11月,江苏华泰女足为感张健强对江苏女足的关照,由时任总经理朱宁送给张健强3万元。

  2009年2月,湖北省足管中心为感谢张建强全运会期间对湖北女足的关照,由时任副主任尹劲波在北京体育大学附近送给张1万元。

  2009年5月,浙江杭州女足俱乐部为感谢张建强的关照,由副总经理陈纪一送给张建强2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包括2003年末代甲A上海德比战中,张建强接受申花方面贿赂,与主裁判陆俊共谋操纵比赛,事成后平分35万元赃款。

  下午,张建强的庭审进入了辩论阶段,张建强辩护律师否认检方对张建强的前7条受贿罪的指控,将为张建强做无罪辩护。双方在法庭上的交锋非常激烈,辩方律师表示虽然张建强拿了钱,但没有明确直接指示裁判如何吹罚,不构成受贿罪,避免数罪并罚的局面。张建强本人对指控未发表任何辩论意见。而据称,张建强已经退还了共273万赃款中的260万。

  在经过激烈的辩论后,14时30分,张建强涉嫌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结束了本日的审理,负责审理此案的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下次开庭时期另行通知。


  张建强曾任,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秘书长,女子部主任。2010年1月15日晚,张建强和夫人在散步途中被被专案组带走。

  名词解释:

  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

  2、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该贴已经同步到 中国球星的微博
沙发
发表于 2011-12-19 22: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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