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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争论 废除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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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15: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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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s+ i4 I" M9 X- N/ W/ o 据报道,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一些学术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官、检察官和专家、律师等人日前在北京举行了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与会者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针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进行调研,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也曾表示会成立调研小组,选取嫖宿幼女案件多发地区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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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i1 C. P) }( v- B: \& }  与社会关注度相比,有关部门的反应显然慢了一拍。近年来,有关“嫖宿幼女”的字眼不时刺痛人们心里最柔软的部分,同时人们也给予类似案件犯罪分子最大的痛恨和诅咒。话说回来,慢虽慢矣,有关部门的行动,还是让人们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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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以来,浙江永康和河南永城嫖宿女生案先后曝光,加上近年发生的浙江丽水强奸幼女案、贵州习水嫖幼案,不少激烈言论直指“嫖宿幼女罪”为恶法。" t, K. p8 @1 Q* q$ W+ `

" M/ V- `9 ]2 J" |( b# V  归纳起来,人们之所以对“嫖宿幼女罪”如此深恶痛绝,乃由以下几点决定:首先,“嫖宿幼女”冲破了人类道德底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人类最丑恶最无法容忍的现象,满足的是该类罪犯最无耻的“兽欲”,不仅中国人传统观念这样认为,放之四海也如此。哲人云,人是万物的尺度。人之为人,乃有人性,“嫖宿幼女”大概只有“兽性”才干得出来,因此千夫所指。0 D/ T6 c/ i" L1 x

3 n# r, `+ X1 w( n  其次,一些该类案件极大的民愤与惩罚较轻的后果造成了人们心理期望的极大落差。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最高刑期为15年。与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强奸罪相比,明显畸轻。不少法学家和社会有识之士多为废除该条款呼吁奔走,希望该类罪犯受到更严厉的法律惩罚。1 I. a0 b7 r3 T. O,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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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从近年发生的“嫖宿幼女”的“嫖宿者”来看,大都是官员、富商或者其他有着耀眼社会身份的人员,总之,都有钱有势。“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逐渐成为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等强烈社会情绪投射的对象。人们认为,“嫖宿者”之所以有恃无恐,无非依仗权势和钱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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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q1 m7 I$ G9 X& Y3 V9 w  舆论如此沸腾,民情如此激愤,掌握立法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此回应也在情理之中。相信不久,定会有个明确答复。但我还想说,修法不是目的,目的是让法律为惩恶扬善服务。而且,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奢望法律一修,该类丑恶现象就绝迹。我们还应超越法律之外,研究这类犯罪的心理行为因素,铲除其社会土壤。如此方能更好地认识这类犯罪的深层原因,以“人性”扼制“兽性”,更好地守护我们的心灵家园,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子女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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