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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足协处罚:只许州官脱罪 不许百姓抽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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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0 00: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1年12月19日到23日,反赌风暴进行了第一波庭审。杨一民等足协官员、陆俊等黑哨、王珀等俱乐部官员以及中间人和打假球的球员接受了审判,从他们又牵扯出了包括鲁能、申花在内的中超8支球队,成都、重庆两支中甲球队,以及一些主体变更和已经完全消失的球队,将中国足球的黑幕一点点揭开。另外,江苏、杭州两支女足球队涉案,山东、湖北、上海、广东四地的足管中心也被牵涉其中。当年的中国足球假赌黑无孔不入,令人发指。

涉案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足协又会如何处罚这些涉案人员和涉案球队呢?网易体育特意咨询了法律专家、媒体从业人员和网友的意见,给足协在将来做出处罚时做一定的参考。  

足协相关人员:杨一民 张建强 吕锋 范广鸣  

律师观点:在《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里面,这些在足协从事足球相关活动的人员,身份被定义为“官员”。他们目前除了面临刑事指控之外,同样也将受到来自《处罚办法》的惩戒。根据《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针对“腐败行为”的规定,杨一民等“官员”应该受到的处罚内容是:“罚款、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另外在第三款中,还规定:“情节严重者和屡犯者,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的处罚将是终身的。”也就意味着,他们可能会被终身禁止参与跟足球有关的活动。

裁判 四大黑哨 陆俊、万大雪、黄俊杰、周伟新以及周伟新牵扯出的何志彪 陈红辉 2011中超铜哨赵亮

律师观点:在《处罚办法》中,裁判的身份被界定为“比赛官员”。其收受贿赂的行为,在《处罚办法》中属于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被动腐败”,具体处罚措施也是:“罚款、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其中的情节严重者和屡犯者,也可能被终身禁止从业足球活动。

俱乐部官员:王珀 李志民 杜允琪 许宏涛 尤可为 丁哲 杜斌 刘宏伟 杨旭 谢彬 共10人            

律师观点:在处罚这批俱乐部官员的过程中,如果其行为代表俱乐部进行,将针对个人和俱乐部两方面同时进行处罚。在个人方面,同样适用《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内容是:“罚款、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如此同时,相关俱乐部也会受到处罚,其内容是:“降级、罚款、扣分、取消注册资格。”

除此之外,其中部分俱乐部官员可能还涉及到赌球活动,将受到《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的惩戒,其内容也是:“罚款、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中间人:冷波 直接参与造假

杨一民牵扯出:吴金贵 殷铁生 高洪波 哈威 王军 杨楠

张建强牵扯出:贾秀全  王宝山 章建沈阳老总 潘强江苏老总 鲁能邵克难 云南红塔时任球队助理教练王立人 苏华泰女足总经理苏宁 武汉足管中心付强

律师观点:在《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针对的行贿行为中,既包括“代表自己”的情况,也包括“代表第三方”的情况。所以部分具有“中间人”性质的人物,因为符合后一种情况,同样将受到《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处罚:“罚款、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球员:沈刘曦、胡明华 中邦8球员 成都谢菲联、青岛海利丰球员等直接打假球 行贿:阎峰  

律师观点:如果球员作为行贿方,那么根据《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运动员所受到的处罚将包括:“罚款、停赛、禁止转会、取消注册资格、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如果球员作为受贿方,那么其属于《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被动腐败”,所受到的处罚情况与第一款相同。

另外针对球员中间十分常见的赌球现象,《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违规的范畴:“以足球比赛为内容,组织设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如有以上行为,球员也将受到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相同的处罚。

涉案相关球队:

送钱直接获利的:山东鲁能 上海申花 青岛中能(俱乐部官方微博)

律师观点:对于行贿的俱乐部来说,除了会受到“降级、罚款、扣分、取消注册资格”等处罚之外,还存在着“退回奖项”的问题,也就是如果相关比赛结果被认定存在着腐败和弄虚作假的情况,那么单场比赛和整个赛季的成绩都有可能被取消,另外还需要退回当初所获得的荣誉以及实物奖励。

另外从处罚内容来看,从轻到高依次是“罚款——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单纯进行罚款的处罚力度显然过轻。至于“取消注册资格”,则意味着彻底这些传统豪门将彻底消失,被采取的可能性也不大。所以未来的争议焦点,会集中在到底“扣分”还是“降级”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当初广州和成都都因为涉嫌参与假球而遭遇降级处罚,如果目前这批俱乐部被发现的腐败和贿赂问题更严重,所受到的处罚却比广州和成都更轻,管理部门会面临较大的舆论压力。

送钱维护关系的:长春亚泰 江苏舜天 河南建业 辽宁 杭州绿城

律师观点:所谓“维护关系”,归根结底也是一种行贿行为,所以对于这些俱乐部来说,也面临着“降级、罚款、扣分、取消注册资格”等处罚。但由于“维护关系”未必针对某一场比赛或者某一个赛季,所以在“退回奖项”的执行问题上,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难度。

球队主体变更:北京宏登 沈阳海狮 沈阳金德 长沙金德 江苏佳佳 广州松日 青岛颐中 广州医药

律师观点:对于俱乐部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需要区分具体情况来考虑,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新老主体之间到底是否存在着继承和延续的关系。比如说,原有主体如果只是更换了名称,或者仅仅更换了投资人,又或者仅仅变更了注册地点,那么主体资格其实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针对俱乐部官员的处罚,应该由当初的经办人员领受,但是针对俱乐部和球队的处罚,却仍然可能作用在现有的主体之上,也就是面临“降级、罚款、扣分、取消注册资格”等处罚。

已经消失的球队:陕西国力 云南红塔 四川冠城 山西陆虎 西藏惠通 青岛海利丰  

律师观点:如果当初存在违法行为的俱乐部主体已经彻底消失,那么针对俱乐部和球队的处罚实际上无法找到执行对象。但针对当时具体经办人员的处罚仍然可以实施,也就是:“罚款、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女足涉案队:江苏女足 杭州女足


律师观点:对于这些女足球队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关键在于认定具体的责任主体,到底是负责管理球队的官员还是球队内部的从业人员实施了贿赂行为。只有在明确这一点的基础上,才能针对具体对象实施处罚。另外,如果女足的行贿行为出现在联赛中,那么也能适用“降级、罚款、扣分、取消注册资格”等处罚。但如果出现在全运会之类非职业性质的赛事中,“降级”、“扣分”和“取消注册资格”这几种处罚方式可能都难以适用。在现有的处罚内容中,是否能加入诸如“剥夺全运会参赛资格”之类的内容,是未来修订《处罚办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省足协:山东 广东 上海 湖北足管中心

律师观点:从《处罚办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看,在地方足协任职的工作人员,可以被界定为“官员”,从而进行相应的处罚。但如果是地方足管中心,理论上似乎并不在《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内,所以具体处罚过程中,管理部门或许会遇到这个由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带来的难题。作为足管中心的上级行政部门,也可能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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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0 07:04 | 只看该作者
改判刑的就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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