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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审判“做”成铁案,程序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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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2: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历了整整一周的喧嚣之后,铁岭当地终于恢复了暂时的平静。对于全国各地的媒体来说,现在开始等待对于案件进行宣判的公告。至于这样一种“等待”的 状态,无论对于记者还是球迷来说都不会感到陌生,毕竟大家差不多已经等待了两年时间。那么趁着现在这个间歇期,大家不妨静下心来想一想,我们到底为什么需 要等上那么长时间呢?

在上周受审的被告人里面,大多在2009年底或者2010年初已经遭到逮捕,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逮捕 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存在着上限规定。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这个上限的数字也有所区别,但即使在最复杂的情况下,在经过上级部门审批之后,这个期限也不应该超 过7个月。但从本次庭审的情况来看,几乎所有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都突破了这个上限。

这里面是不是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呢?相信有关部门那里 早就准备好了应对之词。因为除了时间上限的规定之外,《刑事诉讼法》里面还有一条特殊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所以只需要采取一点点技术上的手段,就能完全规避针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可问题在于,即便在法律条 文上似乎挑不出毛病,但是从普通人的基本逻辑来考虑,难道这么多被告人全都不断地被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在目前已经结束的庭审中,有些案情听上去似乎并 不复杂,难道也是因为被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而被延长羁押期限?那么这个“另有重要罪行”,为什么又没有在本次庭审过程中得到体现呢?

这种 现象的出现,难免会引发有些人的质疑,认为实际上并不存在“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况,相信这仅仅是为了不断延长羁押期限所寻找的借口。至于延长羁押期限的目 的,也引起了外界的猜测,比如有人认为,有关部门是为了营造出在短时间内集中审理的声势,所以即便部分案件早已完成了所有的庭审准备,但是在“集中审判” 的指导思想之下,案件也不得不被推迟到今年底才进行审判。因此,尽管这些案件在立案时的时间起点各不相同,可是在人为操纵的情况下,最后还是集中在同一周 时间内进行开庭审理。

然而,这样一种人为推迟审判进度的做法,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否存在着不公平的地方?毕竟在法院宣判之前,所有的被告人还只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其中有人最终被宣判无罪,那么羁押期限的人为被延长,是否会对他造成更大的伤害?

或 许有人会说,在司法部门精心准备那么长时间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出现有人最终被宣判无罪的情况?那么,就算我们假设所有的被告人最终都被宣判有罪,而且根据 法律规定,其羁押期限未来可以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所以乍看之下,即便羁押期限得到了延长,但他们最终出狱的时间却不会因此被推后,似乎没有造成真正的影 响。

但实际上,即便最后出狱的时间不变,但处于羁押状态和被判有期徒刑的状况又有所不同。前者由于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因素,而且经常可能被 司法部门要求交代犯罪事实,所以被告人会在心理上遭受更沉重的打击。杨一民之所以会以那样一种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也与这种精神上的煎熬不无关系。相比之 下,在正式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随着变数的消除,罪犯反倒可能以更加平静的心态来面对现实,而且期间还有机会与家人进行会面。所以说,毫无限制地延长羁押 期限,客观上还是有可能造成对于被告人更加不利的结果。

或许又有人会说,反正这次受审的基本上都不是好人,就算多折磨他们几天又有何妨?如 果从球迷的角度,这样的牢骚言论可以被理解。但从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来看,要求司法部门必须维护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至于权益的内容,不 仅有实体方面的,更是包括程序上的基本权益。比如羁押期限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被告人有权及时会见律师,再比如,即便面对来自央视的摄像镜头,被告 人也有权拒绝接受采访,拥有确保个人言论不因为随意剪辑而被断章取义的权利。

这些程序上的权利,到底在多大限度内得到了维护,我们不得而知。作为普通球迷,我们只是看到当审判员在法庭上对于被告人进行法律审判的同时,央视同时也用画面和声音对于同一批人进行着道德审判。至于法庭外的审判到底会不会影响到法庭内的审判,我们还是不得而知。

应 该说,有关部门安排央视播出那些具有道德审判性质的内容,本意应该是借此产生宣扬法律、警示犯罪的效果。对于这样一种出发点,我举双手表示赞成。但是,受 到宣扬的法律绝不仅仅包括实体部分,程序部分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果在宣扬实体正义的同时却置程序正义于不顾,那么这种办案方式和宣传手段到底利弊如 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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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28 08:33 | 只看该作者
该墙壁的就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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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28 09:21 | 只看该作者
程序是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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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28 10:30 | 只看该作者
天理何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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