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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潍坊杯赛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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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22: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部分:总则

  1. 总则

  A. 中国足协作为主办方之一每年举办潍坊杯国际青年足球邀请赛(以下简称赛事)。

  B. 任何此规程中未涉及的与比赛相关的权利和、或与参赛协会签订的特殊协议均归中国足协所有(如有)。

  C. 中国足协选定一个会员协会承办赛事,中国足协与山东省足球协会(以下称承办协会)一同筹备此赛事。

  D. 目前中国足协章程,所有中国足协条例,准则,通告和章程对所有参与方及筹备、组织、承办赛事方是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在规程中提及的中国足协章程是指章程当时有效的条目及所有相关的中国足协规程和条例。

  E. 没有中国足协书面批准,所有参赛队无资格参加此赛事。

  F. 中国足协可能指派的官员包括比赛监督、裁判、赛区主管、裁判监督、新闻官、医务官、安保官等。(此后称为“中国足协代表团”)以赛事组织的目的为赛事的每场比赛。

  2. 安保

  A. 主办会员协会和有关政府权力部门有责任为赛事相关区域(包括所有的控制区)及如下相关人员设计、计划、执行充分的安全保护

  i. 所有参赛队的队员及官员

  ii. 中国足协比赛官员

  iii. 媒体

  iv. 商业伙伴

  v. 球迷和观众

  B. 详细的和内容重要的安保计划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给有关单位,应包括但不限于体育场及周边,训练场及参赛队及中国足协官员酒店。安保计划应基于国际足联安全指导方针。

  C. 为了队员及比赛官员的安全利益,组委会必须提供通往场地的通道以确保其安全进出。

  D. 如没有提供相应的安保措施,承办协会应服从惩罚措施。

  E. 任何观众都不得进入内场区域。

  3. 保险

  A. 组委会需提供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助理裁判、第四官员和其他中国足协官员从其抵达到离开时的保险。

  B. 组委会需与一家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商定必要的保险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责任。保险需包括对于人员伤病及财产的损坏必要的保证并考虑到相关协会的特定情况。

  C. 为了比赛,组委会必须购买以下保险:

  i. 财产损失险

  ii. 意外伤害保险

  iii. 医疗保险

  D. 除此以外的保险,由承办协会必须通过额外的保险合同自行负责,且必须通知中国足协这些额外的保险覆盖范围,并可能要求获得有关政策的副本。

  E. 承办协会全权负责场馆保险,中国足协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国足协免责条款需于比赛开始前1个月签署。如免责条款没有按时签署,承办协会需同意按中国足协要求支付必要的保险款额。参赛队伍有责任自费为代表团的官员和队员在比赛期间上保险(包括住院和外科手术)。参赛队应知道中国足协将不会赔偿损失。

  4. 职责

  A. 承办协会应服从中国足协并知晓对任何关于中国足协及代表团成员的行为、组织上的疏忽及赛事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要求中国足协不予承担责任及赔偿。

  B. 承办协会必须免除中国足协就赛事组织及比赛中发生问题引起的第三方赔偿的要求的责任。

  第二部分:技术规程

  5. 按照《足球竞赛规则》进行比赛

  A. 所有比赛必须遵守由国际足球联合理事会批准,国际足联出版的《足球竞赛规则》(最新版)。

  B. 对于《足球竞赛规则》的翻译理解,如有任何歧义,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C. 只有在比赛出场名单中作为替补运动员报名的运动员可以替补出场。每场比赛可换5人,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再次上场。

  D. 如果任一球队场上队员少于7人,比赛将被终止。在此情况下,赛事组委会纪律委员会(如有必要,则上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决定结果。

  6. 比赛时间

  A. 每场比赛应进行90分钟,包括两个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

  7. 加时赛

  A. 本赛事无加时赛。

  8. 点球决胜

  A. 如果在全场比赛结束以后,比分仍为平局,则应根据《足球竞赛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球决胜。

  B. 如果因为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点球未完成,裁判将在中国足协比赛监督及双方队长在场的情况下抽签决定比赛结果。

  C. 如果由于某支球队的原因,点球比赛未能完成,则本规程规定的退赛条款将适用。

  9. 比赛中止

  A. 如果因为任何不可抗力或任何其他事件,但不仅限于,场地不适合比赛,天气、停电等原因,比赛在正常比赛或加时赛期间被裁判中止,等则需采取以下措施:

  i. 除非裁判断定比赛可提前恢复,比赛将自动推迟30分钟,以等待条件重新开始比赛。

  ii. 若裁判认定将暂停时间延长可恢复比赛,则可再推迟最多30分钟的时间。如果此次暂停结束之后仍无法恢复比赛,裁判必须宣布本次比赛终止。

  iii. 在裁判宣布比赛终止两小时内中国足协在考虑比赛和组织等因素的前提下,必须做出比赛是以其当时比赛结果为结果而中终止还是重赛的决定。

  B. 不可提出任何有悖于第9条A规定做出的申诉。

  10. 比赛取消

  A. 如果由于因为任何不可抗力或任何其他等事件,但不仅限于,场地不适合比赛,天气、停电等原因,比赛未能准时开始,则需采取以下措施:

  i. 在做出重新安排比赛的决定之前,除非裁判断定比赛可以开始,则比赛应至少先推迟30分钟。

  ii. 若裁判认定进一步推迟时间之内比赛可以开始,则可将比赛时间拖后最多30分钟。如果30分钟后仍无法开始比赛,裁判必须宣布比赛取消。

  iii. 在裁判宣布比赛终止两小时内中国足协在考虑比赛和组织等因素的前提下,是否应重新安排比赛或采取其他为保持比赛联系性所必要的行动与决策。源自被取消比赛的处罚性措施将依然有效。

  B. 不可提出任何有悖于第10条A之规定的申诉。

  11. 体育场

  A. 比赛用体育场必须有会员协会在申办时提名,并有由中国足协进行考察并决定。

  B. 除非另有规定,比赛用体育场必须遵守亚足联体育场规程及安保标准和其他国际足联、亚足联和或中国足协对于国际比赛的要求。

  C. 承办协会必须向中国足协提交使用保证书,场地所有者同意在所有比赛时间提名体育场可共独家使用。

  D. 如果承办协会认为比赛场地不适合进行比赛,则应立即通知中国足协,并在出发前通知客队所属会员协会以及中国足协比赛官员。如果承办协会未能及时通知,则将承担所有上述各方发生的旅行及食宿费用。

  E. 如果在客队已经出发前往比赛地,对比赛场地能否进行比赛尚存疑义,应由裁判决定场地是否可以进行比赛。如果裁判认定比赛由于场地或天气原因不能正常进行,则因执行上述第10条有关程序。

  F. 在批准使用任何体育场之前,中国足协保留对体育场考察的权利。当地组委会将负担考察费用。

  G. 如在赛事进行期间,中国足协竞赛管理部无论什么原因认为体育场不适合比赛;中国足协将于承办协会协商根据相关标准选择其他体育场。

  H. 承办协会如在未批准的体育场进行比赛需服从中国足协的处罚。

  12. 比赛场地

  A. 中国足协比赛监督将于赛前两天对场地进行考察,确保所有安排根据国际足联足球竞赛法则进行。如果比赛场地包括球门及球场尺寸不符合国际足联足球竞赛法则,中国足协比赛监督将向组委会提出纠正这种情况。

  13. 球队替补席及技术指导区

  A. 最多(6)名持本赛事参赛证件的官员和最多(7)名队员(替补、受伤或不上场)持有赛事参赛证件允许坐在球队替补席上。

  B. 所有官员及队员必须从始至终佩戴赛事参赛证件卡。

  C. 所有坐在替补席上的人需穿着可以与场上队员及裁判可区分的背心。背心要求须符合《国际足联装备规程》。

  D. 主队需坐在贵宾席面对场地的左手边方向。

  14. 热身

  A. 参赛队有权利在天气情况允许的情况下赛前在比赛场地内热身。

  B. 在比赛进行阶段,每队最多6人可在球门后离替补席最近的地方或根据比赛监督的安排同时进行无球热身(守门员除外)。热身时须有1名在球队替补席中官员对其进行协助。

  15. 官方训练

  A. 根据天气和草皮情况,参赛队有权利在比赛前1-2天在开球时间后1小时内在体育场进行官方训练。

  B. 场地条件需达到比赛条件方可进行官方训练,如场地条件不够好,比赛监督可要求参赛队穿慢跑鞋对场地进行适应。

  C. 如比赛使用的是人造草,参赛队有权利在比赛前 1-2天开球时间后1小时内进行2节1小时的训练课或1节两小时的训练课。

  16. 官方训练场

  A. 官方训练场,必须条件良好并在客队驻地附近,并比赛开始前两天对队伍进行开放并且标明入口位置。

  B. 参赛队进行训练需由承办协会进行安排并得到中国足协批准。

  C. 官方训练场在赛事开始前2天起,不得进行除参赛队训练及练习赛以外的其他任何比赛,除非得到中国足协的批准。

  17. 比赛球

  A. 比赛球将由中国足协选取并提供:

  i) 为每个参赛队在抵达赛区时提供10个比赛球。

  ii) 为承办协会提供每场比赛10个比赛球。

  B. 必要时,中国足协可要求当地组委会提供比赛用球,最终决定权在中国足协。

  18. 赛程

  A. 所有比赛根据中国足协2012年中国足协比赛日历安排。具体日程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B. 承办协会需将所有开球时间通知中国足协,并需中国足协批准。

  19. 赛制

  A. 比赛由两部分构成:

  i) 小组赛(单循环赛制)

  ii) 淘汰赛(9-12名比赛、四分之一决赛、半决赛、三四名决赛以及决赛都以淘汰赛赛制进行。

  B. 根据参赛队数量或如果参赛队取消或终止参加比赛,中国足协保留修改赛制和竞赛规程的权利

  C. 本赛事比赛分组后进行小组赛,胜3分,平1分,输0分。(单循环赛制)

  D. 胜者3分,平1分,输0分。

  E. 中国足协会尽可能考虑到比赛,地理和经济因素进行分组抽签。

  F. 比赛顺序将有竞赛部抽签决定,比赛中进球最多的球队进入下一轮,90分钟比赛内平局将进行,将进行点球决战,直至决出胜负。

  20. 竞赛技术规程-小组赛阶段

  A. 12支队伍被分为三组,每组4支队。

  B. 12支参赛队需按如下顺序排定:

  A组 B组 C组

  A1 B1 C1

  A2 B2 C2

  A3 B3 C3

  A4 B4 C4

  C. 比赛将按如下顺序进行:

  第一天 1对4 2对3

  第二天 4对2 3对1

  第三天 1对2 3对4

  D. 小组赛排名将按第20条e款排序

  E. 小组赛阶段排位将按如下规则排名

  i. 所有小组比赛积分;

  ii. 如果两支或多支球队积分相同,将由下列因素决定最终排名:

  A) 相关球队间小组赛积分;

  B) 相关球队间小组赛净胜球;

  C) 相关球队间比赛总进球数;

  D) 小组赛中总净胜球;

  E) 小组赛中总进球数;

  F) 相关两队之间正在进行比赛,则进行点球决胜;

  G) 小组赛中红黄牌数量少者;

  H) 抽签。

  F. 小组赛前两名进入下一轮比赛,及两支最好成绩第三名的球队晋级前八名比赛,其他四支球队则进行9-12名的比赛。

  21. 比赛技术规程-淘汰赛阶段

  G. 2每组第一、二名和各组第3名中成绩最好的2支球队,共8支球队参加第二阶段第1至8名的比赛;另一支小组的第3名球队和每组第4名的球队,共4支球队参加第9-12名的比赛。

  H. 依照小组赛比赛的名次,对应下列对阵表进行前8名和9-12名的比赛,比赛以淘汰附加赛方式进行。

  第三部分:参赛队伍

  22. 报名

  A. 参加比赛的队伍数量由中国足协竞赛管理部决定。最终决定参赛队数量为12支。

  B.所有关于参加决赛队伍的决定需无条件服从中国足协竞赛管理部。

  23. 参赛队资格

  B. 在国际足联某一会员协会正式注册的队伍。

  24. 责任及义务

  一旦报名参赛,会员协会将自动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A. 遵守本规程、中国足协决议、签发的文件、纲领以及适用的国家及国际法律;

  B. 需遵守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的《足球比赛规则》;

  C. 接受由中国足协根据本规程或其他中国足协有关决议做出的与本比赛有关的管理、纪律及裁判的决定;

  D. 接受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根据国际足联相关法令的判决;

  E. 派出最强队伍参赛;

  F. 遵守公平竞赛原则;

  G. 对其运动员、官员、代表团成员、球迷及任何相关人员在本次比赛中的行为负责,无论是在本国,还是从抵达承办协会至离开期间;

  H. 作为承办协会,应保证中国足协代表团成员,官员,队员及客队,赞助商、球迷和媒体不受到性别及种族歧视。

  I. 参加各种官方活动,如领队会,新闻发布会,其他由中国足协或承办协会组织的媒体活动需遵守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

  25. 退出、惩罚及替补

  A. 参赛协会应完成全部比赛。

  B. 球队在赛事开始前退出或被除名,可以由其他运动队代替。中国足协竞赛管理部如有需要,将参照“赛制”和“技术规程”做出替换等相关决定。

  C. 除非得到中国足协许可或由于不可抗力,在任何一个阶段的比赛中,如果一支球队没能按时到场比赛或拒绝继续比赛,再或者在比赛结束前离开体育场,则该球队将:

  i. 被认定为退出比赛。

  ii. 其所有比赛取消,积分、得失球均不计算。

  iii. 赔偿为其他球队,会员协会,中国足协和中国足协商业合作合作伙伴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数额由中国足协决定。

  iv. 失去参加下届比赛的资格。

  v. 上报国际足联。

  D. 在处理不可抗力事件方面,中国足协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

  第四部分 参赛代表团:官员&运动员

  26. 参赛代表团人数

  A. 各支队伍代表团应全部由已注册且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及官员组成。此外,承办协会接待最多18名运动员,以及最多5名官员,

  B. 自费前提下,参赛协会可额外注册运动员和官员。

  27. 运动员资格

  A. 一名运动员具有参加本次比赛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 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注册,并符合赛事年龄限制。

  B. 一名运动员如符合以下条件则被认定不符合资格:

  i. 此运动员在禁赛期;

  ii. 未能通过药检;

  iii. 中国足协发现此运动员的报名文件为伪造。

  28. 报名阶段:

  A. 运动员报名分为三步:

  i. 初报名:提交18-30人的大名单。

  ii. 最终报名:从大名单中选择15-23名运动员。

  iii. 出场名单:每场比赛前进行该场比赛首发运动员(11人)和替补运动员(最多7人)报名。

  29. 运动员文件

  A. 运动员报名需使用中国足协官方运动员报名表

  B. 运动员需上报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i. 中国足协运动员报名表;

  ii. 有全名、护照号、出生日期、签发日期、有效期及国籍的在有效期之内的护照(不受理团体护照),中国足协所属队伍以中国足球协会参赛证注册;

  iii. 身份证复印件;

  iv. 彩色证件照电子版;

  C. 中国足协保留除B款中提及材料以外文件的权利。

  30. 运动员报名原则:

  A. 参赛队需注册不少于18名,不多于30名队员,并按球衣号码报名,并确保1号为守门员。

  B. 如参赛队报名不足15名运动员则认为该队弃权。

  C. 比赛的所有阶段(小组赛和淘汰赛),同一名队员必须穿着该比赛初报名时提交给中国足协的注册球衣号码的球衣。

  D. 参赛队必须注册2及以上的守门员,少于2守门员则无权注册更多其他队员。

  E. 必须确保注册表上的球员信息完整并正确。

  F. 任何参赛队如派上无资格的球员上场比赛,则被视为放弃比赛。并根据场上分数判定此场对手3:0胜利或更高分数胜利。

  G. 如中国足协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报名表原件及其他所需证明文件,则视为参赛队自动弃权。

  H. 比赛期间如对球员身份有任何异议,将上报国际足联。

  31. 运动员初报名

  A. 所有参加本届比赛的会员协会需在2012年8月7日前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将报名表及其他证明文件发至中国足协。

  B. 2012年8月7日以后的报名将不予受理,即使30名队员没有报满。

  32. 运动员最终报名

  A. 参加比赛的会员协会需从初报名的30人大名单中选取15至23名运动员完成最终报名,并于领队会时上交中国足协。只有收到注册卡的球员注册有效。

  B. 参赛会员协会最终注册的15至23名运动员的名单可在赛事第一场比赛前6小时任意替换球员。

  C. 替换的运动员必须是初步报名中30人大名单里的队员。

  33. 球员出场名单

  A. 每场比赛前的出场名单应该包括18至23名队员(11个首发和最多7个替补)。每场比赛最多换人5次。

  B. 球队必须在该名单上明确11名首发队员和其他替补队员、不上场队员或停赛队员,并标明队长。

  C. 在赛前90分钟,球队必须向比赛监督提交比赛首发名单。

  34. 比赛首发名单

  A. 收到双方出场名单后,中国足协比赛监督需在比赛开球75分钟前制作出比赛首发名单。

  B. 首发名单经比赛双方球队的主教练和领队签字确认后交还比赛监督,在比赛监督签字之后即生效。这一程序须在开球前75至65分钟前进行。

  C. 比赛开球前90分钟,比赛监督需检查首发名单中运动员的参赛证件。

  D. 在首发名单签字提交之后,比赛开始之前,发生如下情况将按如下处理:

  i. 如果有首发11名队员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上场,则可以在替补运动员中选择队员替换,但替换后不得再增补队员进入替补名单。比赛进行中,仍然拥有5个换人名额。

  ii. 如果替补队员中有人无法参赛,则替补名额自动减少,不得增补队员进入替补名单。

  35. 官员指派

  A. 所有参赛队伍需指派1名领队协助中国足协比赛监督一些比赛相关事宜。

  B. 主教练需出席新闻发布会及其他比赛期间的官方活动。

  36. 官员注册

  A. 所有会员协会/参赛球队的官员注册需按照37款在2012年8月7日前完成注册。

  37. 官员注册文件

  A. 官员报名需使用中国足协官方官员报名表

  B. 官员需上报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i. 中国足协官方官员报名表

  ii. 彩色护照照片;

  iii. 有全名、护照号、出生日期、签发日期、有效期及国籍的在有效期之内的护照(不受理团体护照)。

  C. 中国足协保留要求除B款中提及材料以外文件的权利。

  第五部分 其他事宜

  38. 签证申请

  A. 参赛球队需在比赛开始前一个月向主办国申请签证,所有签证费用自理。

  B. 如参赛队未能按期获得签证,则视为弃权。

  39. 比赛录像

  A. 承办协会需为比赛监督在赛后无偿提供两盘比赛DVD录像。

  B. 否则,中国足协将根据43款不提供赛事补贴,并有可能收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理。

  第六部分 装备

  40. 国际足联装备规程

  A. 参赛队需遵守国际足联的装备规程。

  B. 国际足联装备规程从队伍到达控制区至离开控制区有效。

  第七部分:票务

  41. 政策

  A. 中国足协与承办协会沟通,决定球票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八部分 纪律准则及程序

  42. 纪律措施和申诉

  A. 纪律措施和申诉处理需符合目前中国足协章程,中国足协纪律处罚条例,有关中国足协通知。

  B. 中国足协对任何违反比赛章程,竞赛规则的各会员协会, 参赛队伍,官员和球员可进行纪律处罚。

  43. 队员和官员警告及被罚出场

  A. 队员得到2张黄牌后一场自动停赛。如在该队在此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中得到黄牌,不予累积。

  B. 如小组赛得一张黄牌则不带入第二阶段比赛。

  C. 队员或官员得到1张红牌后自动停赛。如在该队在此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中得到红牌,如有必要则上报国际足联。

  D. 从队员或官员得到红牌后,除非赛事纪律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该队员或官员受停赛处理。

  E. 停赛的队员或官员不得进入内场。

  44. 球员和/或官员的暴力行为。

  A. 中国足协代表团的任何官员如上报任何队员和官员在体育场但不限于场地内、更衣室、训练场地、官方酒店有任何暴力行为,将上报FIFA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45. 申诉

  A. 申诉反对任何形式的对比赛组织有直接影响的(场地情况、配件设施、比赛装备、球员资格、体育场建设、比赛球等)以及其他违反比赛规程的,需服从如下规定。

  B. 除本文所列的特殊情况以外,申诉都应该通过文字的形式在时间发生2小时之内递交给比赛监督,且之后还要提供详细的文字报告,加上原始申诉信一起交给中国足协。

  C. 针对比赛中任何事件的申诉都应由队长在时间发生之后裁判继续比赛之前提出申诉。赛后2小时之内由领队以文字形式向比赛监督提出。

  D. 任何申诉都对裁判员已做出的判罚无效。

  E. 如果竞赛的最后一场比赛结束,则任何申诉失效。

  46. 仲裁

  A. 根据中国足协宪章,国家协会不得将在民事法庭提出诉讼,只能通过中国足协内部的相应结构解决。

  B. 如果矛盾无法解决,则上报国际足联仲裁。该仲裁行为官方语言为英语。

  第九部分 管理

  47. 奖金

  A. 本赛事不设奖金

  48. 奖杯和奖牌

  A. 中国足协需向冠军球队颁发奖杯。

  49. 发奖仪式

  A. 颁奖仪式将在决赛结束后进行,仪式上颁发全部奖项。

  B. 获奖的球队及个人需出席颁奖仪式,奖杯及奖牌应在仪式上展示。获奖球队正式人员可出席(5名官员, 18名队员)。

  50. 未提及事宜

  A. 任何未涉及问题的解决方法都应该由中国足协最终决定。

  51. 批准

  A. 本规程由中国足协2012年7月批准,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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