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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帖称陕西安康“G00000”号车牌交通违法85次有45次被免交罚款。对此,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表示,发帖者应该是交警内部人员,安康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免交罚款,这叫“警告处理”,并不是像网友所说的没有处理。(8月7日《三秦都市报》): B$ C& Q, v( @0 j5 T+ K/ E7 m
3 K% n2 T7 g1 B3 F' M 不可否认,现在确实有不少地方的交警部门对于轻微交通违规行为,不再采取缴纳罚款的处罚方式,而是采取免交罚款的批判教育的处理方式,走向了人性化执法,得到了广大驾驶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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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5 {' x p% U, t; j. \ 但是,一辆汽车85次违规中有45次给予的是免交罚款的“警告处理”,这样的处理显然难以让广大驾驶员信服,这样的处理只能被认为是一种包庇行为,是公权滥用的遮羞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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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 B3 ?# W7 _3 @6 l4 f 一方面即使按照人性化执法政策,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免交罚款的“警告处理”。但是,这样的“警告处理”的人性化执法只是针对初犯者而言,只是对于第一次轻微违规的驾驶员适用,而对于累计违规的行为显然不适用,就不能采取人性化执法,就必须累计处理。这就好比盗窃罪,盗窃100块钱,没有达到立案标准,警方不予处罚,但是盗窃100乃至1000次100块钱,显然不能再按照盗窃100元的标准处理,就必须累计处罚。否则,人性化执法就成为逃避犯罪的借口。3 p1 A+ v' F- h)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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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警方的人性化执法应当对于全体驾驶员适用,所有轻微违规的驾驶员都应该给予免交罚款的“警告处理”。但是,从实际执法情况和广大驾驶员的反映来说,显然不是这样,人性化的“警告处理”只是对于极少数有权有钱有势的驾驶员有用,而对于广大普遍驾驶员来说享受不到这份待遇,即使是轻微违规,照旧是依法罚款处理。这样的执法反差,显然不能让广大驾驶员认同45次“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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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 e& {! r4 }" Q0 I2 ]( ` 事实上要打消广大驾驶员的顾虑,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交警部门向社会公布享受45次免交罚款的“警告处理”的最牛汽车的驾驶员及其车辆所有人的社会身份,让公众看看是不是像大家认为那样,不是公车,就是社会上层人群的车辆。如果不是,那就真的只是轻处罚;假如是的,就什么都不用解释了,大家都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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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人性化的“警告处理”模式,笔者认为不应该受到这起事件影响而夭折,相反要积极推动。但是,必须要依法执行,不能当成违规的借口,不能当做包庇违规的理由,人性化执法只能对于首次违规有效,多次违规无用。: L+ Y7 ~& m, O6 M1 B"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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