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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言献车:作废“暴雨罚单”瑜不掩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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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月21日,北京暴雨让不少车因路面积水而进水熄火“趴窝”,有车主反映次日被贴罚单。对此,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进行了说明和纠正。北京市副市长表示,突发灾害降临时这种处罚是错误的,所贴罚单作废。交管局称对擅自贴条的当事协管员严肃处理,调离岗位。(《北京晨报》7月23日)0 ^& V4 A1 p6 T) c$ C3 e
  61年一遇的特大暴雨,造成了37人死亡的历史记录,其中就有在深达4米的积水中溺难的34岁车主丁先生。生命是最宝贵的,遇到暴雨车子熄火“趴窝”,逃命还来不及,却被协管员贴上了违停罚单,郁闷的心情可以理解。这些罚单该不该作废,也完全是可以讨论的。北京市表示作废“灾后罚单”,确实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但是,法治社会,任何决策都是需要程序保障的,我们在为作废“灾后罚单”叫好的同时,也应该反思一下其中的程序问题。  O/ }. L* [) g4 P* l& {( R; W- R
  从程序上讲,作废“灾后罚单”,有两种途径。一是执法部门主动纠错,对暴雨造成熄火“趴窝”的交通违章性质进行认定,目前社会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暴雨中弃车属“紧急避险”。对于紧急避免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第21条和《民法通则》第129条分别作了规定,但违章停车所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我们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将暴雨中违停作为特殊情况,加以讨论处理。如果讨论的结论是罚单作废,则应该公告作废的依据,也以此为契机,对公民进行一下普法教育。9 V+ P4 ]3 @& |+ I5 Y7 W
  作废“灾后罚单”的另一种途径,就是接到罚单的司机,对处罚不服,可依据北京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选择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之后,再看“灾后罚单”是否该作废。但由于“灾后罚单”涉及的不是个别司机,由司机个人以行政复议的方式来推翻罚单,显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 n: O) H. g
  至于作废“灾后罚单”中涉及到的对“擅自贴条的当事协管员”的严肃处理,就更值得商榷了。虽然交通协管员是否有权贴罚单,一直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交管部门将贴罚单的权力交给交通协管员,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授权行为,所贴罚单有效。问题在于新闻所提到的“擅自贴条”四个字,如果在协管员贴罚单之前,已经收到了不得对暴雨中紧急避险违停车辆贴罚单的通知,以“擅自贴条”处理并不为过;如果之前没有作相关通知,则以“擅自贴条”处理,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 u. N# N, v# K  实际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早在2008年6月11日就下发通知,取消交通协管员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和照相取证工作,这实际上说明了协管员所贴的“灾后罚单”是无效的,根本不存在作废一说。那么,又是谁现在赋予了协管员贴罚单的权力呢?这一违法行为本身,是不是也应该进行依法问责呢?之前,还有多少司机遭遇过这种无效的协管员罚单呢?是不是也应该清理一下?# Y0 q3 R7 ^/ _
  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依法而为,都应该讲究程序。虽然我们对作废“灾后罚单”所体现的善意执法大声叫好,但其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却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更重要的是,法治社会,应该抓住一切契机进行公众的法制教育,虽然依法定程序、告知法律理由再作废“灾后罚单”可能效率没有如此之高,但普法的效果远比如此一声简单作废要来的更长久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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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贴已经同步到 高帅富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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