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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证谢亚龙收鲁能20万贿赂 南勇及俱乐部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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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14 09:04 | 只看该作者
几十万就判10年,中国的普通干部估计全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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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4 08:40 手机发帖 | 只看该作者
虽然06赛季我还不喜欢看足球,但是听同学说好像很厉害,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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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6-14 06: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时间6月13日,中国足坛反赌案在辽宁四地进行一审宣判,其中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谢亚龙被认定在1998年至2008年6月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36.38万元,这比法院指控的172.78少了36.4万。其中法院对指控收受邵文忠所送共计折合人民币30.97万元,其中26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指控收受王宝山人民币10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指控收受朱骏 消费卡2万元,对其中共同消费的4000元未予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的过程中,谢亚龙曾对07年收受鲁能的20万贿赂予以否认,不过法院并没有认同谢亚龙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下是判决书中各位证人的证词:

  2006年中超 足球联赛期间,被告人谢亚龙利用担任足管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东鲁能 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康梦君的请托,在裁判员安排等方面对该俱乐部给予关照。最终该俱乐部在2006年赛季赢得中超足球联赛和足协杯的双冠王。为此,被告人谢亚龙于2007年4月间,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康梦君为感谢其帮助以及求其继续关照该俱乐部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1、证人康梦君证言证实,2006赛季我们鲁能泰山足球队赢得了中超联赛和足协杯的双冠军后,我想要感谢谢亚龙。在2007年2月初,我们俱乐部准备以获得2006年足协杯第一名的名义给外援和外教发奖金。我和时任俱乐部常务副总韩公政研究拟发奖金数额的时候,告诉他在拟定的数额上增加20万元,用于走访。在2007年4月份,我带着这20万元现金到了北京。到谢亚龙办公室我交给谢亚龙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牛皮纸档案袋,告诉他这个档案袋里装了些钱,是我代表我们俱乐部对他个人的一点表示,让他务必收下。谢亚龙推脱了几下就收下了。

  我给谢亚龙送这20万元钱,一方面是谢亚龙在2006赛季给予我们球队的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他今后对我们俱乐部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

  2、证人陈永亮证言证实,中超联赛各场裁判员安排的程序是由我按规定拟定裁判表,然后逐级上报,最后经南勇向谢亚龙请示同意后,由南勇签字执行。

  3、证人南勇证言证实,在2006年赛季,谢亚龙曾对我提过,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是有发展潜力和夺冠能力的球队。这样的球队要让其健康发展,不要因为比赛裁判问题影响这支球队的成绩。2006年赛季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夺得了当年中超联赛和足协杯的双冠王。

  4、证人韩公政证言证实,2006年赛季,我们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获得了当年中超联赛、足协杯的双冠王,2007年2月份的一天,康梦君找到我,和我研究给外援、外教发奖金的事,当时康梦君说他准备在原先拟定的奖金数额上增加20万元预算,毕竟我们俱乐部得到了2006赛季的双冠王,有些关系需要打点,并告诉我这件事他会让财务总监李海周去办。因为他当时是我们俱乐部的总经理,我只是配合他做好俱乐部的工作,所以他和我说这件事的时候,我也没有提出什么意见,事后财务总监李海周拿着一份外援、外教2006年足协杯第一名奖金汇总表找我签字,我作为分管领导在上面签字。

  5、证人李海周证言证实,2007年初,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准备以球队获得2006赛季足协杯第一名的名义给球队里的外援、外教发奖金,在2007年2月份的一天,康梦君把我叫到办公室,让我在原来拟发足协杯奖金的基础上多增加20万元,他要拿这20万元走访用,并告诉我他已经和常务副总韩公政打过招呼,他是我的上级领导,让我怎么办我就怎么办。过后,我让财务人员以发放外援、外教2006年足协杯第一名奖金的名义,到银行提取了100多万元现金。然后我从这100多万元里面拿出20万元交给了康梦君。关于这笔奖金的详细数额,在我们单位的财务账上都有记载,以财务账记载为准。

  6、2006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对阵比分总表、数据汇总表、赛程记录表证实,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在2006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排名第一。

  7、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外援外教2006年足协杯第一名奖金汇总表以及银行凭证证实案件的相关事实。

  8、被告人谢亚龙在检察机关供述,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主教练康梦君找过我多次,他向我介绍了他本人和他们鲁能泰山俱乐部的相关情况,同时请求我队鲁能俱乐部多支持,尤其在比赛裁判的问题上,别让他们球队吃亏,我答应了。中超联赛2006赛季,鲁能泰山足球队获得了中超联赛冠军,还获得了当年的足协杯冠军。在2007年4月份的一天,康梦君来到我的办公室,他对我说,我们球队能得到中超联赛和足协杯比赛2006赛季的双冠王,离不开我的支持和帮助,他又求我以后继续关照他们球队,我同意了。我俩又聊了一会后,在他临走之前,交给我一个装有20万元先进的牛皮纸档案袋,告诉我这个档案袋里装了些钱,是代表他们俱乐部对我个人的一点表示,让我收下,我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

  在中超联赛2006赛季,我曾经向主管裁判工作的南勇和足协的相关人员提过,在裁判安排工作上要做到公平、公正,特别像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这样有夺冠实力的球队,不要因为裁判问题影响这支球队的成绩,除此之外,再没给过什么特殊关照。

  被告人谢亚龙在庭审中否认收受康梦君20万元,辩护人提出谢亚龙没有为山东鲁能谋取利益,康梦君的证言是虚假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此项犯罪事实,是根据被告人谢亚龙的主动交代,检察机关依法核实后认定的。被告人谢亚龙在检察机关做出多次供述,供述稳定、一致,且有证人康梦君证实,并有证人韩公政、李海周证言及相关证据佐证,供证一致。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该项犯罪事实应予认定。被告人谢亚龙及辩护人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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