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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员工被强奸—警察却称:“认识不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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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12 15: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电视剧《亮剑》里,李云龙告诫自己的手下爱将要管好自己裤裆里的玩意儿。到如今,从有权的官员到有钱的老板,有多少人没能管好裤裆里那玩意儿?单就是灌醉强奸,近来就有土管所长强奸女教师、残联理事长强奸公务员等案因网络热议而得到切实处理。
; e) \+ Q! X; |. R2 A   不过,很多未经网络曝光的类似事件,真实的处理情况可以说就相去甚远了。日前有网帖称,厦门一刑警队中队长指导强奸嫌犯家属私了,称“认识不算强奸,可以私了”。更诡谲的是,遭受害人拒绝后,嫌犯很快被以证据不足取保候审!% [- [4 y  q2 K% R* W( q  U
  帖文《厦门装修公司老板强奸女员工,声称赔钱私了搞定公安局》讲述了厦门市兆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女员工杨某被老板林某强奸后,因拒绝和解,眼睁睁看着林某家人打通关节逍遥法外的遭遇,令人愕然不已。其实事件可以按时间顺序简化为几个场景,各位看过,一切都不言自明了。
9 \8 T0 i& o, t# j$ {$ j   场景一,预先恐吓:林某在办公室对杨某说,自己以前在三明开矿出了事,死了人,找了一个人来替自己顶罪坐牢的,一年给那人10万块,因为这事,当地的一个领导还下了台。
# G! @  _6 ?# I& _/ I2 {! }2 |$ v   ——林某通过此事来表明自己有钱有办法。找人顶罪这样的事情,在这个年代并不鲜见。
! z8 q; B$ |$ m* D+ P% a" w7 P   场景二,酒桌铺垫:2011年3月27日晚上,受害人被老板林某带到一家餐厅吃饭,在叫来劝酒的近10位朋友中,林某一再强调曾当过警察的张卫东与厦门市公安局高层领导都非常熟悉,公安局里没有他摆不平的事。
. A+ F5 J3 D3 ?5 T   ——让受害人明白:厦门公安局奈何不了我林某人,为大胆实施强奸后还能让受害人屈服做铺垫。
" B$ Q: u" E4 p7 X. ?/ `   场景三,案发猫腻:当被一帮人灌醉的杨某凌晨零点多醒来,发现自己全身赤裸的躺在一个陌生房间后立即报警(中途醒过一次认出是林某在发泄兽欲,只能骂却无力反抗),警察赶到后确认是林某的家,但并没有提取现场的床单等证物。而之后当受害人提供案发时所穿衣服给警方时,经办民警却拒绝接收,还说上面的“白色污渍是墙上蹭的,红色的污渍可能是喝酒吐的”,直到离案发一个月后在受害人强烈要求下,经办民警才接受了衣物。警方调取了当晚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林背着没有意识的杨,去的林家。而案发当晚,林某口中那“公安局里没有他摆不平的事”的朋友——前警察张卫东给受害人电话,说“这件事顶多是猥亵,不算强奸”。
( I2 h# P( s  S( s& e! l   ——警察无视证物,前警察判定属猥亵,猫腻?你懂的。
& u9 H* d* R: u) S3 j; R5 |9 m$ P# f   场景四,中队长指点私了:受害人微博上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强奸嫌犯的表弟李某希望私了,特别说到一个“闽西?重案组的相当于中队长”给李某“举例”说,案子可以私了,要女方提出两人“是认识的……就不算强奸”,可能有爱慕之心,一时冲动报的警,李某强调“警察有教我这样子讲”,然后要五万,先转五千或一万给你,剩下的钱到公安局签和解协议后由刑警队直接给受害人,协议签字后送中队长、大队长签,签完给分局领导签……等于私了,不要警察了……不然的话,花十万八万你一丝也得不到,到时候最多也就判三缓五,或者监外执行。
  E2 Y- R  p( E% t5 i) F   电话中,嫌犯表弟李某说是通过一个在“里面做警察的老乡“找到中队长的,中队长说需要受害人同意,到时候和解协议要领导同意签字,该送礼的送礼。只要受害的女方照办,中队长去做“思想工作”,跟经办警察讲,经办警察就会说多一案不如少一案,年底好拿奖金云云。
8 f- [) ~6 o6 h* C  B: z   场景五,警方消极办案,铁案变悬案:因为受害人拒绝和解,果然如嫌犯家属所说,4月5日清明节后,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给嫌犯办了取保候审。之后受害人多次奔走于公安局、信访办、检察院之间,均得不到积极回应。! Z4 D: l0 C* z. C2 V. e
  嫌疑犯取保已过半年多,警方仅在受害人4月12日信访后传讯过两次,而对于传讯内容,经办民警洪队长的话就如请朋友喝茶聊天一样轻松:“问他的时候聊到这个(指赔偿多少),后面我就没深究。”其间,嫌犯联系受害人要求私了,并称知道案件所有细节,包括受害人手里有其表弟谈赔偿私了的录音,这一点受害人仅跟信访局长说过,所以谈话时很小心,要受害人把包拿开才肯承认自己强奸了受害人。
9 j' L( [% [. S   据说之后警方就称“这个案件是悬案,永远没办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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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12 16:13 | 只看该作者
算什么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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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12 18:39 | 只看该作者
“认识不算强奸”

尚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1-11-12 18:40 | 只看该作者
ai ,kelian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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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1-12 18:41 | 只看该作者
寂寞如烟 发表于 2011-11-12 18:40
- ]! U6 h$ a! L, q/ E1 K: eai ,kelian de
! y7 g& s5 K: H# @' @( |6 h& X/ o  F
{:soso_e132:}

尚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1-11-12 23:15 | 只看该作者
{:soso_e120:}人家还要告你诱导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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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1-12 23:18 | 只看该作者
真是无语啊

尚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1-11-13 00:02 | 只看该作者
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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