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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录-公诉人宣读对张建强犯罪事实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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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19: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时间12月19日8时30分,原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秘书长,女子部主任张建强在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张建强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及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以下内容为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判处大学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足球管理部主任,曾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业余部副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综合部副主任,驻北京市清河体育大学20楼4门607。因本案与2010年1月22日,被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辽宁省公安厅执行逮捕,被告人张建强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次。2011年2月23日侦查部门补充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张建强于1997年4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利用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业余部副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综合部副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女子足球管理部主任兼国家队副领队等职务便利,在其负责裁判、女足等工作中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财务,共计人民币238万元。

  1、1997年4月被告人张建强,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业余部副主任,主管裁判工作期间,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备战

  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比赛中在裁判的选派及执法中得到关照,从而晋级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由时任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主教练贾秀全在北京市北京体育大学附近送过张建强现金人民币40万元。1997年9月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复赛阶段期间,被告人张建强按照贾秀全要求,安排陈超做陕西国力足球队与长春亚泰 足球队比赛的主裁判,陕西国力足球队1比0获胜,并以乙级联赛第三名的成绩晋级1998年度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

  1998年10月底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为感谢张建强在裁判方面给予的关照以及希望继续得到关照,由贾秀全在张建强的办公室,送过张建强50万元。

  2、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建强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业余部副主任主管裁判工作期间,云南红塔足球俱乐部备战1998年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比赛中在裁判的选派和及执法中得到关照,从而得以保级,由时任代理主教练王宝山在云南昆明海埂训练基地张建强所住宾馆房间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

  3、1999年10月至2000年底,被告人张建强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综合部副主任主管裁判工作期间,沈阳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为在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比赛中,在裁判的选派和及执法中得到关照,从而得以保级,以及在联赛中取得好成绩,由时任沈阳华晨金客俱乐部负责人章建先后6次在北京市北京体育大学附近送给张建强人民币共计68万元。

  1999年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最后一轮比赛前,张建强按照章建要求安排陆俊做沈阳海狮足球队与重庆隆鑫足球队比赛的第四官员,该场比赛下半场约延迟5分钟开场,沈阳海狮足球队在比赛第92分钟攻入制胜一球,以2比1获胜保级成功。

  4、1999年9月,被告人张建强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综合部副主任主管裁判工作期间,云南红塔足球俱乐部为在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比赛中在裁判的选派和及执法中得到关照,从而晋级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由时任助理教练王立人在北京市顺峰酒店,送过张建强人民币3万元。云南红塔足球俱乐部1999年晋级次年度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

  5、1999年12月末至2000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建强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综合部副主任主管裁判工作期间,山东鲁能  足球俱乐部为感谢张建强在俱乐部获得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冠军与足协杯冠军比赛中,在裁判的选派及执法中给予的关照以及希望继续得到关照,由俱乐部总经理邵克难先后两次在北京送给张建强共计人民币40万元。

  6、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年底,被告人张建强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综合部副主任主管裁判工作期间,江苏舜天 足球俱乐部为在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比赛中,在裁判的选派及执法中得到关照,由时任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总经理潘强在南京张建强所住宾馆房间送给张建强办公室及北京某饭店,先后四次送过张建强人民币共计8万元。

  7、1999年,被告人张建强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综合部副主任主管裁判工作期间,上海申花  足球俱乐部为在1999年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比赛中,在裁判的选派及执法中得到关照,通过潘强在北京送给张建强10万元。

  8、2004年11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张建强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部主任主管女足工作期间,江苏华泰女足俱乐部为感谢张建强在对江苏女足的关照,由时任总经理何雪德,在泰国、南京、义乌先后三次送给张建强人民币共计5万元。

  9、2008年2月,被告人张建强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部主任主管女足工作期间,武汉市体育局足球管理中心为感谢张建强在2007年女足世界杯和城运会在武汉举办期间给予的关照,由时任主任付强在重庆永川张建强所住宾馆房间送给张建强人民币3万元。

  10、200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建强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部主任主管女足工作期间,江苏华泰女足俱乐部为感谢张建强对江苏女足的关照,由时任总经理苏宁在张建强所住宾馆房间送过张建强人民币3万元。

  11、2009年2月,被告人张建强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部主任主管女足工作期间,湖北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为湖北女足在全运会女足比赛中得到张建强的关照,由时任副主任尹进波在北京体育大学附近送给张建强人民币1万元。

  12、2009年5月,被告人张建强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部主任主管女足工作期间,浙江杭州女足俱乐部为感谢张建强对杭州女足的关照,由时任副总经理陈纪一在天津张建强所住宾馆房间送予张建强人民币2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3年11月,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上海申花SVA足球队对上海中远足球队比赛前,上海SVA文广足球俱乐部为赢得比赛,通过郭峰找到与担任此场比赛主裁的陆俊关系较好的被告人张建强,求张建强与陆俊进行疏通,希望陆俊在执法比赛过程中,对上海申花SVA足球队给予关照,并承诺给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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