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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携3男聚众淫乱谎称强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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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29 11: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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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比例逐年增加与家长教育的监管缺失是分不开的。近日,广州警方破获了一起“强奸案”,然而案中的“受害者”小丽竟是案件的主使者。17岁少女小丽在生日当天约一美发店3名男子疯玩后主动要求开房聚众淫乱发生性关系,事后小丽在男朋友的劝导下报警称被强奸,无奈在证据的面前,小丽不得不承认了自己与3名男子的淫乱是出于完全自愿的,她也没意识到这种做法已经触犯了法律!+ [( X' I% h* b9 \* {3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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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小丽从小就跟父母分开,其姐姐又从事娱乐行业,她天真的认为跟人发生性关系是她的自由,没想到却是犯法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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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A5 ?: b, ~) {1 j, f凤凰中医专家在此提醒各位家长,一定要注意引导孩子的心理健康,尤其是对自身生理和心理的认知,懂得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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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o5 I; t5 q" t3 v9 H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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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v2 d$ A# d8 H% ^' N小丽来自福建,初中文化程度,没有固定工作。少女聚众淫乱案发当天是她17岁的生日,苦于无处寻乐的她想起在中山一路天懿美容美发店结识的几个洗头师傅阿海、阿兵和小杨,便打电话约他们一起出来唱K,共同庆祝生日。四人又唱又跳一直玩到凌晨5点多,还未尽兴的小丽便主动提出要到宾馆开房接着“玩”,在宾馆里,小丽先后与阿海、阿兵和小杨多次发生性关系,他们一人进行时,另外两人就在旁边观看助兴,阿兵还用手机把一些过程拍摄下来,并不时变换各种角度为小丽拍摄裸照,玩得十分疯狂……此时的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聚众淫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6 H4 c( p7 v% Y' u2 l7 y4 v" c  ?# l&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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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小丽再次到美容美发中心去找阿海他们,可惜没有找到人。满肚子不高兴的小丽回去找男朋友抱怨,男朋友认为她受了欺负,便怂恿小丽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那3名男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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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聚众淫乱·警方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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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主动开房聚众淫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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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报后迅速展开侦查。随着调查逐步深入,少女聚众淫乱事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报案人小丽不得不承认自己是自愿与阿海等人发生性关系的,并如实交代了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记者了解到,小丽是在去年8月31日被派出所羁押。在当天的笔录里,她便承认与另外三名男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受到威胁,也没有发生交易,是她自愿的。记者找到当天涉案4人的供词,供词内容主要是描述他们当时聚众淫乱的过程,文字黄色露骨,看起来就是一篇色情小说。其中郑小丽的供述最为详细,3名男子与她性交时都未采取安全措施。并直到第二天上午11点才离开宾馆。另外3名男子的供词则不约而同指出,当时小丽头脑是清醒的,主动提出开房和聚众淫乱活动。, [3 \% z% T. 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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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聚众淫乱·同案男子“叫屈”% F: H6 m( j3 m/ \& S* W! x$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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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一进房间就自愿脱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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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少女聚众淫乱活动的阿兵交代,他是在案发前一天才认识郑小丽。去年8月28日早上,她到美发店洗头,阿海跟她要了电话号码,当晚她就打电话给阿海约喝酒唱K。“大约凌晨一点多,我们喝酒唱K后,那名女子就要跟我们回宿舍住,但因公司规定不能带外人留宿,所以就在附近宾馆开房,这也是那名女子提议的,我觉得她很随便,我们到房间后她就在我们面前脱衣服。是她自己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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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A) m9 M& G6 M$ {; K  K, j宾馆前台的员工出具证言称,她当时看到三男一女到宾馆要开房,有两个男的喝多了,其中到前台开房的叫阿兵,还有一个女的先问价钱,那个女的是清醒的,还帮那两个男的拿身份证登记,他们是一起去的房间。那个女的应该是自愿和三个男子上去的,因为他们当时有说有笑,没有什么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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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少女聚众淫乱案的检察官隆霞在昨日下午接受采访时表示,她在讯问和庭审时才见到郑小丽。从相片上看,小丽是个活泼的小女孩,但实际接触小丽本人时,从其身高、长相、身材上看都不觉得她是个未成年人。“她是个早熟的女孩,表面上看像大人,但认知并不成熟,当时她没有认识到自己犯了错误,老想着赶在年底前能回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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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b* v2 h! ^- B2 |& H/ K据介绍,郑小丽远在福建的家里只有祖父母,她自己在广州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办案人员数次向她询问谁是监护人,郑小丽都不肯回答,司法机关只能把材料寄到她远在福建的家里。少女聚众淫乱案开庭那天,郑小丽的一位亲戚到场旁听,但不愿与司法机关接触,只是在第二天帮她办完手续就走了。$ o* z6 g- J1 ^4 X# D. P

. T/ M) y* @/ T* t; ?隆霞说,郑小丽从小父母亲就不在身边,她自己说不知如何去结交朋友,以为交朋友就要先付出,其姐姐又从事娱乐行业,未成年的少女小丽在性方面表现得很随便,包括这次少女聚众淫乱,她认为这是她的自由,却不知实际上已经违背社会公德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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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霞提醒,目前家长过早让小孩接触网络、录像,但同时又缺乏监管,特别是农村的留守儿童,小孩为满足猎奇心理,难免对性知识方面有错误的认识,学校、家庭适度的性教育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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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Z. ^$ y- H+ _' O少女聚众淫乱·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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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S6 R' Q! ~/ J& q犯聚众淫乱罪可判5年以下徒刑" ]6 v( _) Y! y- c.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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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 S1 ^4 ]5 K8 {

. \9 m/ h# Z3 `* s0 _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定郑小丽犯聚众淫乱罪,是淫乱活动的组织者,考虑到她案发时未满18岁,以及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小丽缺乏监管条件,法院也不支持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作出拘役4个月21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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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7 L& K% y" G, }$ ~) h$ G  h少女聚众淫乱案另外3名男子,由于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被处以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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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29 12:05 | 只看该作者
三三没你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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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3-29 12:05 | 只看该作者
重口味,18岁以上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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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29 14:55 | 只看该作者
她才十七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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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3-29 21:02 | 只看该作者
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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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3-30 06:24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女生真是。。。性欲真强

尚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2-3-30 09:04 | 只看该作者
ls 你要说未成年

尚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2-3-30 09:18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我不是3个其中的一个

尚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2-3-30 17:50 | 只看该作者
我了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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