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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超”状告“粤超”,一审判决出台
2011年7月8日,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珠超公司”)入禀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状告刘孝五、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粤超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白云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过去8个月时间内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昨天,白云区法院对这单“中国体育产业第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孝五立即停止与原告珠超公司的同业竞争行为,停止履行其在粤超公司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并赔偿珠超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47300元人民币。而刘孝五表示不服,将进行上诉。本报记者 张喆
一审裁定:
一、刘孝五停止履行其在被告粤超公司担任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二、刘孝五向珠超返还同业竞争所得27300元。(参照其从原告所得月薪2100元酌定,即自粤超联赛开赛的2010年12月起暂计至2012年2月)三、刘孝五向珠超公司赔偿2010年度“劳务费”100000元。
四、刘孝五向珠超公司赔偿律师费20000元。
五、被告粤超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珠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刘孝五向珠超返还同业竞争所得27300元。(参照其从原告所得月薪2100元酌定,即自粤超联赛开赛的2010年12月起暂计至2012年2月)
三、刘孝五向珠超公司赔偿2010年度“劳务费”100000元。
四、刘孝五向珠超公司赔偿律师费20000元。
五、被告粤超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珠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珠粤超”恩怨源头就是钱
珠超联赛是海归人员毛为民2009年在广东创办的中国第一个地区性的职业体育联赛。珠超联赛的项目原为毛为民的独资公司上海明舍100%拥有,后为毛为民当时找到刘孝五共同合作运营珠超项目。
毛为民于2009年5月11日新注册成立了珠超公司,并给予刘孝五出资入股珠超公司的机会。经广东省足协批准,珠超公司独家拥有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相关的知识产权和一切的商业开发权利。首届珠超联赛从2009年11月7日至次年3月29日在广东省8个地级市举办,共有10个俱乐部参加。2010年12月31日,珠超公司向广东省足协交纳了10万元劳务费。
2010年5月27日,珠超公司出现了变动,刘孝五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职务被免去。而在当年6月9日,珠超公司由毛为民改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刘孝五改任董事兼经理。2010年9月14日,国家商标局受理了珠超公司关于第四十一类商标“粤超”的申请。而这一切,刘孝五并不知情。
2011年3月7日,刘孝五因与毛为民在经营理念等方面发生矛盾,便与其他17个股东共同注册成立了粤超公司。首届“粤超联赛”自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4月24日,共在广东省内9个城市进行了18轮。其中有9家粤超俱乐部曾参加了首届“珠超联赛”,有7家曾于2010年8月承诺过珠超公司,但应参加第2届“珠超联赛”。
2010年9月2日,珠超公司与鹤山华山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华山泉赞助珠超联赛合作协议》,约定华山泉公司共分三期向珠超公司支付广告费25万元,首期5万元。可就在2011年6月21日,华山泉公司不愿意继续赞助了,因为他们认为,粤超公司举办的“粤超联赛”的赛程、赛制和参赛队数与“珠超联赛”基本一样,这严重影响了他们与原告“珠超联赛”合作的广告效益,未能给予华山泉公司令人满意的广告宣传服务,决定停止支付余下的20万元广告费。
刘孝五在去年将珠超公司告上法庭,因为他认为自己被免去了董事会的相关职务后,没有参阅过董事会的决议和账簿等。去年2月18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刘孝五诉被告珠超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珠超公司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6日止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计账簿、股东会记录分别交刘孝五查阅、复制。随后的2011年8月12日,珠超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认为刘孝五在粤超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决定将刘孝五的月薪从21OO元调为100元。
珠超索赔,刘孝五不服
珠超公司在诉讼状中认为,刘孝五利用掌握原告固定客户资源和大量商业便利,自2010年10月开始以其个人名义和粤超公司名义公然进行同业竞争。珠超公司希望法院让被告刘孝五和粤超公司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停止履行刘孝五在粤超公司担任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被告刘孝五获利10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粤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孝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粤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他们还要求刘孝五承担2万元律师费用。
刘孝五表达了4点反辩意见:1.我仅名义上登记在工商档案上,原告于2O10年11月8日召开了唯一一次董事会,罢免了我的总经理职务,之后再没开过股东会,我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不存在“同业竞争”;2.我是原告的股东,但不了解公司所有的事情,对毛为民背着我去申请注册“粤超”商标不知情,我曾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满足我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我已胜诉,原告每月只给我100元的工资,有19943元的业务支出未给我报销。我不是原告的高管,没有必要向原告报告与他人组建粤超公司的情况,粤超公司的管理模式与原告的管理模式完全不同,原告称我同业竞争是其市场竞争失败的托词;3.我在粤超公司没有领取月薪,也没有分红;4.原告有关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刘孝五违背商业道德
刘孝五:不服已提出上诉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刘孝五利用珠超公司的资源给自己的粤超公司提供商业便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判决书中裁定刘孝五赔偿珠超公司147300元。(见上图)
对于该一审判决书,刘孝五及粤超公司认为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断然不能接受,他们将进行上诉。刘孝五律师徐小宁认为,刘孝五本来就不在珠超公司内有实际职务,“职务便利”不存在。而刘孝五认为珠超公司是否能正常举办赛事且持续经营,与是否向广东省足协支付10万元劳务费根本没有必然联系,赔偿10万元,也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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