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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刘健”转会案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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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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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您失望的是,这篇文章不会对刘健转会案进行一个判决,而只是从目前中国足协的法规出发进行分析。虽然我的内心里已经知道了大部分答案,但还是让我们等待公正的裁决。作为一名业余法律爱好者,文章在法律方面肯定会有一些贻笑方家的地方,但好在不是正式发表在报纸上的报道,还请大家海涵,也希望多提探讨意见。
随着青岛中能俱乐部和广州恒大俱乐部隔空的两封公开信,已经渐渐淡出人们视野的“刘健自由转会”案在春节前再度火热。围绕着刘健的自由转会有着太多的争吵与讨论,但很少有人根据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去进行解读。现在让我们试图通过中国足协相关法规的规定去解读刘健转会的相关疑问与走向。
一、青岛上交复印件意味什么?
最新的消息是,恒大方面的律师催促中能方面上交刘健与青岛方面合同的原件,因为足协方面转交给恒大一方青岛提供的证据都是复印件(包括那份签到2017年的合同)。这一份声明的杀伤力非常大,因为在正常人的思维里,青岛中能不敢上交合同的原件意味着已经心虚。不过抛开这份合同的真伪不谈,青岛中能不上交原件就意味着心虚吗?
让我们看看《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下简称仲裁规则)里是怎么规定的吧。按照规则的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的15日内,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答辩、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应当按照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前述文件的副本。逾期不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从这条规定里我们不难看出,青岛中能提供合同的复印件只是按照中国足协的规定进行的,中国足协并未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原件。
其实根据即使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在法字立案及答辩期间也不需要提供证据原件,只需要当庭出示证据原件即可。如果在开庭时你不能出示证据原件,要负举证不实的责任。相比于我这样的法律半吊子,恒大的律师是非常的专业的,不知道此时提出这样的问题是什么意思?
好了,现在有人会问,如果是这样怎么证明这份合同的真伪呢?其实无论是刘健本人还是青岛中能都提到了一个关键词“司法鉴定”。实际上中国足协甚至不需要青岛中能方面提供这份合同的原件,他们只需要拿到这份合同的“司法鉴定”即可以。因为中国足协本身并不具备判断这份合同真伪的法律资质与能力。
中国足协的裁委会可以要求青岛中能方面前往他们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中国足协不进行指定,青岛中能也可以前往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会进行鉴定。当然有任何一方怀疑司法鉴定的结果,那就不是足球仲裁范畴的问题了。
二、刘健可以拿到临时转会证明吗?
在恒大的亚冠报名名单里,刘健赫然在列,同时恒大也为刘健申请了临时注册。关于这一点,之前我说过,有过德罗巴的例子,应该可以。但在仔细查阅了中国足协的转会规定之后,我发现,恒大想为刘健拿到临时注册的证明还真有些困难。
因为在中国足协的转会规定里,只有一种情况规定了可以进行临时注册,那就是在第二十条第2款里写到的“ 新协会签发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30日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应当立即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发出一年后,该临时注册变为正式注册。如果在一年内,原协会提供了当时未作答复的正当理由,新协会可以撤销此临时注册。”
查看刘健的例子,显然不符合这条规定。如果中国足协给刘健开立临时转会证明,从自己的法规当中显然找不到有力的支持。除非特事特办,再做一次“七外援”事件。
三、2月8日仲裁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现在大家普遍都在盼望2月9日的仲裁能有一个明确的结果,但根据中国足协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来看,2月8日这一天,最好的结果就是——双方和解。
按照工作规则,仲裁庭首要任务还是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并最终达成合解,这将是刘健案最皆大欢喜的结局。这样可以保证刘健有球踢,恒大的亚冠比赛不受影响,青岛中能也拿到自己想要的东西。
但如果调解不成,就只能接受仲裁庭的仲裁,这其中关键点仍然是青岛中能主张的那份新签到2017年的合同,这份合同的真伪将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一个简单的情况是,青岛中能届时没有向中国足协提供这份合同的原件,那样没有悬念的他们将输掉这场仲裁,同时还要承担自己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也算是整个案件一个快速的解决方式。
而另一种情况是青岛中能提供了合同原件,这就涉及到司法鉴定的程序需要的时间了。按照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案件,应当于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鉴定、公告、公证、送达、通知、调解等期间,不计入仲裁审理时限。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做出裁决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将延期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因为关系到球员的参赛,中国足协肯定会在第一时间完成裁决,但是来自司法鉴定的时间并不是由中国足协的能够控制的。这其中受伤害最大的无疑将是球员本人,因为按照中国足协目前的规定,还没有支持刘健在仲裁期间可以代表新俱乐部比赛的条款。
四、仲裁后的处罚
如果刘健案没能双方和解,最终走向仲裁,那么必然的结果是,有一方败诉。败诉的一方不仅要接受仲裁结果,还要面临着来自纪律委员会的处罚。从现在来看,情况无非是两种,一、合同为假,青岛中能一方受罚。二、合同为真,刘健与广州恒大俱乐部受罚。
先说第一种情况,如果青岛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供的是虚假合同,按照中国足协的纪律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俱乐部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可以被处以“罚款、禁止转会、扣分、降级直到取消注册等以及其他处罚”。而相关参与弄虚作假的官员,要被处以“罚款、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运动至少一年以上”。同时,因为伪造合同已经触犯了法律,随后肯定还会有司法介入。
而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司法鉴定的合同为真。那刘健本人与广州恒大俱乐部都要面临处罚。
如果这份合同为真,按照中国足协转会办法的规定,刘健属于在合同的保护期内单方面违约。按照第45条的规定,“在保护期内违约的球员,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受到体育处罚,即禁止其在4个月内参加任何官方比赛,情节严重者可禁赛6个月。”
而广州恒大俱乐部,如果是在保护期内违规接触对方球员的话,根据第45条规定,要受到如下处罚“在保护期内违约或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受到体育处罚,即取消其在连续两次注册期内注册任何国内或外籍新球员的资格。任何与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职业球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俱乐部将被视为诱导球员违约。”
有人可能认为恒大俱乐部在与刘健签约之前向中国足协进行了备案合同的查询,因此没有过错。首先我们看一下中国足协在2013赛季开始前下发的《关于2013各级联赛参赛单位签订工作合同的通知》第4条第2款“作为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将用于了解俱乐部总体情况,原则上不提供查询。因此要求合同甲乙方妥善保存已经双方确定无误并完成签署手续的合同原始文件。”不知道恒大的查询行为是否属于原则之外。此外青岛中能方面已经多次发函表示刘健已经与青岛续约,所以从法规意义上讲,一旦那份合同为真,恒大难以免责。
五、尾声
总有人问我对刘健案怎么看,我说以中国足球过去的案例来看,中国足协更有可能希望出现的局面是“双方和解”。通过上面的第四点,大家不难看到,一旦进入真正的仲裁程序,就意味着必须有一方受到非常严重的违规处罚。这是目前的中国足球不愿意看到的。
当然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讲,如果真的进入仲裁程序,如果中国足协真的严格按照相关的法规进行仲裁和处罚,进而严格要求属下会员俱乐部遵守球员工作合同签订的相关要求,那也不失为一次新生的机会。2009年的那一次司法介入,让中国足球有了重生。这一次也希望一次“司法鉴定”可以让中国联赛的职业化进程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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