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2 e+ ~/ j# d- P* O 按照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69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 i/ x" p$ k" i7 b3 J u# V9 n" h h. F/ f' T( o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岳慧青表示,此次新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保密”无疑是对未成年人以后重新回归社会的一项有力的保障措施,但在实践中,成人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媒体对李某的身份的报道,已经超越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限度。 9 B. T( u ^# P " e. d0 _+ o E; y3 B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却认为,刑诉法的规范范围,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并不针对公众与媒体,因此,检方如果认为媒体的报道对未成年的成长造成了影响,可以向媒体等机构发出建议。 " o; p& `! q9 @* [2 @+ E, N1 F( N# D. {
李某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发出声明,斥责部分媒体和网民对本案不实报道和传播。洪道德教授认为,此举欠妥当,因为律师的这份声明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面对的是公安部门,在审查阶段面对的是公诉部门,在审理阶段面对的是法院,案件的相对方既不是公众,也不是媒体,因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发布该声明,即使认为媒体报道侵权,那么也应该向具体的媒体发声明进行名誉方面的维权,这样的“没有对象”的声明很不妥当。来源:法制晚报 7 G0 f4 N5 b8 j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4 J) e8 {) M9 O9 Z ! @+ u2 K8 p G5 K' @/ c3 Z8 t( { D问题是他是成年还是未成年?* S5 z' l( y j/ b%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