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 A6 e3 i+ F' d; O7 s 其次,一些该类案件极大的民愤与惩罚较轻的后果造成了人们心理期望的极大落差。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最高刑期为15年。与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强奸罪相比,明显畸轻。不少法学家和社会有识之士多为废除该条款呼吁奔走,希望该类罪犯受到更严厉的法律惩罚。6 L D o Z7 a. 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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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从近年发生的“嫖宿幼女”的“嫖宿者”来看,大都是官员、富商或者其他有着耀眼社会身份的人员,总之,都有钱有势。“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逐渐成为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等强烈社会情绪投射的对象。人们认为,“嫖宿者”之所以有恃无恐,无非依仗权势和钱财而已。 R) H' t. H1 }( Y: E3 A; A* a% n 7 _5 y& B+ O b1 q! a 舆论如此沸腾,民情如此激愤,掌握立法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此回应也在情理之中。相信不久,定会有个明确答复。但我还想说,修法不是目的,目的是让法律为惩恶扬善服务。而且,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奢望法律一修,该类丑恶现象就绝迹。我们还应超越法律之外,研究这类犯罪的心理行为因素,铲除其社会土壤。如此方能更好地认识这类犯罪的深层原因,以“人性”扼制“兽性”,更好地守护我们的心灵家园,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子女不受侵害。% P$ D' M1 S" q, x: _& s3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