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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足球大审判,不止审判足球 [打印本页]

作者: 谈笑有鸿儒    时间: 2012-4-25 21:35
标题: 足球大审判,不止审判足球
本帖最后由 谈笑有鸿儒 于 2012-4-25 21:35 编辑

中午央视新闻中曾提到谢亚龙存在“自首”情节,检方为此建议从轻处罚。当时的我,开始猜测起“从轻”的具体程度。没想到短短几十分钟之后,五星体育那里却传来了谢亚龙律师宣称其遭遇“刑讯逼供”的报道。从“自首”到“刑讯逼供”,整个过程堪称180度大转弯,这也成为整个反赌扫黑系列庭审过程中最出人意料的一幕。

到底存不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局外人永远都只能停留在主观猜测的阶段,不可能真正给出结论。但对于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说,却必须对此弄个水落石出。根据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五条就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可见只要被告人一方提出要求,法院就不能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根据从前方获得的消息,据说法院还是经历了这个程序,但整个过程极其简单,只是公诉人出具了有关部门表示自己并没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书面文件,同时法院拒绝了被告人要求当初参与调查人员到庭针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对质的要求。或许,我们很难直接评价这样的做法是对是错,但至少没有满足很多人希望通过调查进一步了解真相的愿望。

也许在有些人看来,反正谢亚龙终归是中国足球的罪人,即便在调查过程中对其采取点手段又如何?甚至还有人在网上调侃,可能那些伤害行为是基于实施者自身对于中国足球的失望。

但实际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否刑讯逼供的问题,其重要性相比中国足球能否冲出亚洲要高出一千倍一万倍。“无罪推定”,也就是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的原则,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对于谢亚龙在足协领导岗位上的糟糕政绩,我们可以批评可以指责,但却没有理由因为个人好恶而想当然地将他视为“罪犯”。甚至哪怕作为“罪犯”,也享有不遭受暴力伤害的基本权益。如果整个社会不存在这些认识基础,那么,今天还在为“刑讯逼供”所谓“坏人”而喝彩的你我,明天同样有可能因为他人主观判断而成为下一个遭受“刑讯逼供”的对象。

由此联想到,本次系列庭审被不少媒体冠以“足球大审判”的名目,通常被视为法律对于国内足坛种种丑恶现象的一次全面清算。但反过来看,当足球元素将无数国人的目光吸引到本次系列庭审时,这何尝又不是对于政法部门乃至整体国民法治意识的一次考验?

比如,早在“包青天”时代就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大刑伺候”,能不能逐步消除国人对此的接受度?比如,当被羁押两年之久的许宏涛最后被判一缓一时,能不能引起公众对于超期羁押问题的关注?再比如,在谢亚龙等人被定罪之前,他们是否有权拒绝电视媒体为制作“扫黑”专题节目而进行的采访?

中国足球的种种乱象,本质上只是整个中国社会的一个集中缩影。所以中国足球要想真正实现进步,病根也并不只是出现在足球领域内,更不是抓走谢亚龙等所谓“贪官”就能根治的。如果说,我们要求足协、俱乐部乃至球员都具有职业精神、都遵守游戏规则,那么,首先建立在整个社会逐步确立法治意识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只有在后者取得明显改善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导致前者出现喜人变化。希望,本次系列庭审对于中国足球乃至中国社会所具有的意义,能够真正得到来自各界的充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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