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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贸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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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战斗在巴西
时间:
2012-3-14 13:59
标题:
巴西贸易管理规定
1.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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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管理制度】2003年12月1日,巴西公布《部级法令合编》,将有关进出口管理的部颁法令进行了汇总。之后,巴西对其进行了数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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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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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大部分进口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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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巴西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清单涵盖的产品包括10个8位税号项下的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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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工业外贸部下属的外贸局(DECEX)负责处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批。进口商需要在出口国将货物装船前通过“巴西外贸网”(SISCOMEX)申请许可证。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清单包括约4724个共同对外关税8位税号项下的产品,约占总税号的47.9%,涵盖除海关税则第47、51、57、66、68、77、86和91章以外的所有税号,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需要经过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对民族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以及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品,具体涉及大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计算器、磁铁、摩托车、自行车、玩具、铅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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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各相关机构发放。进口货物未获许可证则需缴纳该批货物海关估价的30%作为罚款,如许可证失效后货物才在出口国装船,则须缴纳该批货物海关估价的10%或20%作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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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进口二手机械、设备和集装箱,则必须证明相关产品在巴西不生产或不能被巴西产的其他类似产品代替,而与具体产品相关的工厂生产线、用于通信和信息产品维护和修理的零部件和设备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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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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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己二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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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1日,巴西CAMEX第13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2月12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确定了南共市税号29269091项下的己二腈(中文别名:1,4?二氰基丁烷)的进口配额为40000吨,配额内关税为2%,配额外为12%,有效期为2010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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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着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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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1日,巴西CAMEX第13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2月12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确定了南共市税号32061119项下的其他着色料的进口配额为95000吨,配额内关税为0%,配额外为12%,有效期为2010年2月12日至201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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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碳电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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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巴西CAMEX第25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4月30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确定了85451990(ex001)项下的其他碳电极的进口配额为10000吨,配额内关税为2%,配额外为12%,有效期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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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精制棕榈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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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巴西CAMEX第25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4月30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确定了南共市税号15132910项下的精制棕榈仁油的进口配额为150000吨,配额内关税为2%,配额外为10%,有效期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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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精炼铜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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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巴西CAMEX第25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4月30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确定了南共市税号74102110项下的铜箔(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的进口配额为450000吨,配额内关税为2%,配额外为10%,有效期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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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纸及纸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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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日,巴西CAMEX第25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6月4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确定南共市税号48101390<1572> <15(Ex001)项下的纸及纸板的进口配额为4500吨,配额内关税为2%,配额外为14%,有效期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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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铝制桶、罐、听、盒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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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巴西CAMEX第42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6月18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确定南共市税号76129019项下盛装物料用的铝制桶、罐、听、盒等产品的配额数量为190000万单位(unit),配额内进口从价税2%,配额外为16%,有效期为2010年6月18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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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精对苯二甲酸及其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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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4日,巴西CAMEX第47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6月25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确定南共市税号29173600项下精对苯二甲酸及其盐的配额数量为132000吨,配额内进口从价税0%,配额外为12%,有效期为2010年6月25日至2011年11月24日,进口申报的装货截止期为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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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平板轧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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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8日,巴西CAMEX第52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7月29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确定南共市税号72085100项下的平板轧材(不超过10mm 厚,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热轧,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的配额数量为800吨,配额内进口从价税2%,配额外为12%,有效期为2010年7月29日至201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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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8日,巴西CAMEX第52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7月29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确定南共市税号72109000项下的平板轧材(其他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涂层)的配额数量为250吨,配额内进口从价税2%,配额外为12%,有效期为2010年7月29日至201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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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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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日,巴西宣布将南共市税号28261200项下的氟化铝的进口从价税由10%调至2%;将29337100项下的6?己内酰胺的进口从价税由12%调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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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4日,巴西政府宣布南共市税号03037100项下的沙丁鱼和黍鲱鱼的进口从价税由10%降至2%,进口申报的装货截止期为20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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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内免除棉花进口关税。享受零关税的棉花进口配额为2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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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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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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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预先许可制度。巴西规定仍需申请出口许可的产品包括部分活动物、活植物;部分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部分化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部分有机化学品;部分药品;木及木制品;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机器零件;部分车辆机器零部件;部分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武器、弹药及其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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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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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出口,巴西财政部宣布,自2008年3月17日起,取消出口结汇限制,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外汇留在国内的比例由当时的70%降至0,取消0.38%的出口金融操作税(IOF);另外,将进入收益固定的基金和国债领域的外资征收金融操作税由1.5%提高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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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第29号决议,确定了微型、小型和微小企业在经营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方针以及可得到出口保障基金和联邦保障基金的支持。有关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如下:微型和小型和微小企业需同时满足年净营业额不超过6000万雷亚尔,年出口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条件。联邦保障基金将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间或者装船后提供。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间的融资应由同一金融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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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6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8号法令,将可在SISCOMEX系统登记注册“出口简化登记”的出口业务规定改为可立即装船出口且结汇在5万雷亚尔(或相同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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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发布了“2008-2010年巴西出口战略计划”,该计划旨在实现巴西政府2008年5月发布的新产业政策(PDP)中的两项目标,即扩大巴西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以及使更多小型企业进入市场并成为国家出口的基础。巴西出口战略计划制定了五大宏观目标:增强巴西出口竞争力;增加出口产品附加值;增强出口基础;扩大市场准入和加强服务业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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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业政策中有促进巴西小型和微小出口企业发展的内容,该内容共分三个层次,即“根本措施”、“产业系统结构项目”和“战略重点”。其中,“战略重点”旨在增加出口企业数量、丰富出口种类以及使出口目的地国多元化,以促进巴西产业的长期发展。该项目面临的挑战包括增加出口产品科技含量和进一步丰富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出口。项目执行单位为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具体将通过出口融资计划、对基准利率的调整,在巴西社会经济发展银行允许巴西出口使用欧元结算、定期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扩大出口退税产品实施范围、将物流服务出口向境外汇出的个人所得税降为0、推动中小企业出口和简化外贸操作程序等措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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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巴西发展银行(BNDES)对出口消费品在装船前阶段提供70亿雷亚尔的信贷额度,初始利率在六月底前为每年7%,之后上升为每年8%。2010年9月29日,巴西政府第3910号决议决定增加总信贷额度至1340亿雷亚尔,但该决议没有详细列明提供给消费品或者资本品的信贷数量,该项目的实行期限延期至2011年3月31日。该措施涉及南共市税0207、0209、0210、0303、0304、0305、0403、0405、0406、0711、0712、0811、1501、1507、1508、1511、1512、1514、1515、1601、1602、1604、2002、2005、2007、2008、2009、2202、2203、2204、2206、2207、4009、4010、4011、4012、4013、4014、4015、4016、4104、4105、4107、4112、4202、4205、4302、4406、4407、4408、4409、4410、4411、4412、4415、4417、8503、8504、8506、8507、8511、8512、8517、8518、8526、8527、8528、8529、8531、8532、8533、8534、8535、8536、8537、8538、8539、8540、8541、8542、8543、8544、8545、8546、8547、8602、8606等195个四位税号。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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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5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长若热与财政部长曼特加共同宣布联邦政府旨在提高巴西出口竞争力的一揽子新政,其中包括:加快出口免税额度审批流程,不再将出口收入纳入微小企业税费支付一体化系统(SIMPLES),实施退税资金可免税采购国内市场生产资料的制度,取消汽车零配件进口税减征优惠,建立外贸担保基金(FGCE),成立巴西进出口银行(EXIM Brasil),提供70亿雷亚尔(约合39亿美元)信贷额度用于降低消费品出口融资成本,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巴国内产品和服务等。其中,与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银行(BNDES)相关的两项金融举措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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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进出口银行(EXIM B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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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巴国有政策性银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银行(BNDES)的全资子公司,新成立的巴西进出口银行(EXIM Brasil)将在BNDES子公司工业融资专署(Finame)的基础上改造而成,未来沿用BNDES原外贸部门包括营业部在内的组织架构,以保持经营业务的连续性。目前,营业部经营额约为130亿美元,其中不包括200亿美元的潜在跟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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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IM Brasil将致力于集中并扩大巴政府部门对出口行业的支持力度,旨在增加巴国产高附加值产品及服务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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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担保基金(FG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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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巴西联邦政府宣布建立新的外贸担保基金(FG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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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担保基金(FGCE)负责向EXIM Brasil的经营业务提供担保,目前完全独立于EXIM Brasil,由BNDES直接负责管理,未来可能会被并入巴西保险公司(EBS)。为保障评审的独立性和严格程度,BNDES信贷部将负责对EXIM Brasil经营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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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担保基金(FGCE)启动资本金20亿雷亚尔,可承保商业风险,并根据承担的风险级别获利。由于具备私有特性,FGCE资本不受财政预算约束,在审批担保时更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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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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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有关出口加工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2007年7月20日发布的第11508号法令(2008年7月20日第11732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2008年11月5日公布的第6634号法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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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9日,巴西总统签署第6634号法令,该法令对出口加工区(简称ZPEs)内的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国家委员会”对出口加工区进行监管,并根据规定向出口加工区提供优惠。根据该法令,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在其前20年内,免征其进口货物(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使用的全新或二手资本货物)的7种联邦税,包括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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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工业产品税、社会安全税、社会一体化税等。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采购本国商品,也减免联邦税。在巴西北部和西北部地区,在出口区之外经营的企业也减免五年所得税,随后五年减免75%的所得税。进驻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必须将其至少80%的产品出口,其余产品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但此部分产品需要缴纳各种联邦税。如果“出口加工区国家委员会”认定某公司产品对国内竞争者造成损害,将对其采取惩罚措施甚至包括在国内禁售。目前,有17个出口加工区已获批准,拟加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需要根据第6634号法令的规定向“出口加工区国家委员会”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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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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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9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扩大了政府出口融资项目(Proex)准入企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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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融资项目是对出口企业以优惠的补贴利率提供贷款,该项目主要适用于中小型出口企业,2009年,巴西政府降低了该项目的准入门槛,年销售额为3亿美元以下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贷款,这将该项目的覆盖范围扩大为900家企业,每年实际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实际申请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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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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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有关出口退税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在1966年11月18日第37号法令、1992年1月8日第8804号法令、2002年12月26日第4543号法令、2007年11月22日外贸秘书处第36号部级法令(该法令规定了批准出口退税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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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通过关税暂停征收、免除或返还等方式促进企业出口。巴西的出口退税系统还通过暂停征收进口用于生产或包装出口产品的设备和零部件的工业产品税、社会安全税、社会一体化税等方式给企业提供优惠。相关优惠到期后一般不再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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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日,巴西政府宣布了一项新的税收促进措施,称之为“综合退税”,农业综合企业是主要受益者。如果出口企业采购的产品是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则免征5%的工业产品税或9.25%的社会一体化税/社会安全税。例如,在该促进措施下,巴西牛肉出口商在购买饲料用玉米和大豆时,可以免征前述税收。该措施是一项重要的农业促进措施,将影响三分之一的年出口量。目前,巴西9个独立的退税项目,分别有各自的规则和税收促进措施,贸易部拟将分散的退税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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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8日,巴西临时修正案第497号文(Medida Provisória n°497)第7条扩大了出口退税制度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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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制度】巴西贸易救济制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法规构成:1994年12月15日第30号法令,1994年12月30日第1355号法令,1995年3月30日第9019号法令(2003年12月修订),1995年第1602号法令等。2001年11月28日的外贸秘书处第59号法令对与贸易救济调查相关的保密信息、时间限制以及非市场导向经济体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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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负责审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立案或复审申请,就是否发起该调查或进行复审提出意见;贸易保护局还负责确定倾销幅度或补贴数额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等。巴西外贸委员会就是否使用“国家利益”条款、临时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适用以及最终税率、根据复审是否改变或终止肯定性税率等方面做出最终决定,该委员会还负责制订贸易救济调查的相关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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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保措施方面,针对中国一般商品的特保法令有效期到2013年12月11日。根据巴西特保法令,企业或行业提出特保请求后,政府应受理并在30天内与中方磋商,以达成减轻或避免行业损害的协议。如磋商未果,巴方将实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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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CAMEX)修订了1995年颁布的第9019号法令,通过了反规避贸易的CAMEX 第63号决议,该法令自发布日起生效。该决议规定如果证实规避措施对反倾销措施的适用造成了损害,则贸易救济措施适用于第三国以及正在生效措施所约束的产品零部件。第63号决议规定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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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产品的零部件;(2)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该产品包含受贸易救济措施约束的某国生产的零部件;(3)对受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的产品做了轻微改变,但没有改变其最终用途和目的地;(4)损害贸易救济措施效果的其他行为。上述反规避措施不适用于下列产品:(1)产品包含了受贸易救济措施约束的国家的零部件,但比例不超过60%;(2)产品在受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的国家之外获得了20%以上的增值。2010年10月18日,巴西外贸秘书处(SECEX)Portaria21号法令,制订了上述措施的执行细则,作为巴西主管部门适用反规避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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