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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志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五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谈笑有鸿儒    时间: 2012-2-18 20:45
标题: 李志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五万元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志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003年,被告人李志民利用担任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其他足球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0万元

作者: 马尔蒂尼    时间: 2012-2-19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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