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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足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解散重组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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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巴西网球迷
时间:
2013-6-17 07:00
标题:
律师:足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解散重组有法可依
这次国足的“6·15惨案”结束后,是一如既往地用炒教练、解散国足等治标不治本的方式回避问题,还是以此为契机,釜底抽薪、快刀斩乱麻地重组中国足球的管理架构,推动中国足球的进一步变革?这个时候,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到了该做选择的时候了。
足坛名宿纷纷呼吁——必须依靠外力才能改变中国足球
6月15日,国足1∶5耻辱性地输给泰国青年军后,长期关注足球运动的北京社科院体育文化研究中心主任金汕撰文写道:“必须认识到,体育界自己改革自己是不可能的,必须借助外界权威的力量。今天比赛有些像1964年10月3日中国足球队在工体0∶2败给巴基斯坦,当时在场的贺龙气愤至极,当即决定:立即解散!当时他是副总理,这种打破行业保护的‘斩立决’确实起到了作用。1965年重组了一批年轻队员,结果以旧貌换新颜的气势让当时的亚洲第一朝鲜大为惊奇。”
谈起金汕所说的这件事,我省足坛名宿宋学仁昨天告诉记者:“1964年,作为国家领导人的贺龙还兼任体委主任。1964年那届国家队被解散的事,我印象不是很清晰,但当时国家体委的人说过这事,意思是中央领导人生气了,国足要换人重组。”如今已经80岁的宋学仁,亲历了新中国足球事业的兴衰,曾长期担任中国足协副主席。国足1∶5负于泰国后,他直言道:“我觉得这场比赛也许将引发中国足球一场大的变革,其意义可能不亚于1992年催生中国足球职业化的红山口会议。”此外,前中国足协官员,素有中超之父之称的郎效农也表示:中国足球须大变革。
律师从《民法》角度分析——中国足协已无能力承担其应有职能
这场惨败究竟要引发中国足球什么样的变革呢,仅仅是解散国足那么简单吗?对此宋学仁老人分析说:“过去国家队常年集训,说解散等于推倒重来,从球员到教练再到官员都要更换,和我们现在理解的解散不一样。”接着,宋老意味深长地对记者表示:“以前国家队输球就换教练,但这场球输得太耻辱,不是换教练或者解散国家队就能解决问题的,要从深层次找原因。”
不可否认的是,国足此前每每失利,主教练一直都是责任主体,作为管理者的中国足协只要炒掉教练就可以免责。昨日,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前足协官员告诉记者:“国足1∶5输给一群泰国小孩,足协是有很大责任的。都说国脚缺乏代表国家队踢球的荣誉感,我觉得这和足协与卡马乔签订的那份合同关系很大。卡马乔凭什么拿着高薪却不承担因战绩不佳带来的任何风险,如果一支队伍的主教练只拿钱不负责任的话,凭什么要求队员对国家队负责?”
对于足协是否应该解散重组,我省著名律师党小伟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说:“足协作为一个社团组织,如果长期不能履行自身应有的职能,意味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该依法终止其工作,重组。近年来,足坛频发假赌黑现象,中国足球水平日益下滑,加上公众舆论对其长期形成的负面评价,都在说明中国足协已经没有能力承担其应有的职能,我认为解散足协已经不能停留在情绪宣泄的层面。”
10年未开足代会违反《章程》——解散、重组足协的重要条件已具备
如果仅仅把“解散足协”当做球迷的发泄,对中国足球是毫无建设性意义的,舆论对足协本身也难有触动。在党小伟律师的帮助下,记者发现解散足协其实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03年8月份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有很清晰的公示。
记者在这个章程中,看到了解散足协的条款,章程第七章的第四十条规定:“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规定,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也就是说,中国足协不是不能解散,而是自己内部的章程中就有解散的条款。
但由于中国足协官办色彩浓厚,让其从内部启动解散程序几乎不可能,无论是有权提出解散足协动议的足协执委,还是有权投票表决的下属协会,都是官员的身份,一般情况下他们不会主动解散足协。但足协作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他们完全可以对足协行使管理权。党律师提醒道:“我看报道说,足协已经10年未开足代会了。民政部门应该查一查,现任足协存在的合理性。”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四章第17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中国足协自2003年召开足代会后,已经有10年未召开足代会,也没有进行换届选举,明显违反了章程的规定,但这个未按照规定换届选举的足协却依然行使着足协的职能。民政部门对中国足协有管理监督职能,仅凭这一点,就已经具备了解散足协、进行人员和机构重组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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