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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最高可被处以行政拘留 处罚可加快管办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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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石球迷
时间:
2012-9-16 10:45
标题:
足协最高可被处以行政拘留 处罚可加快管办分离
民政部对中国足协处罚的依据是,足协违反了“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所属单位经费混管”的有关规定。具体为: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
记者查阅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相关解释。为了防止民间社团将资金挪作他用,尤其是盈利性活动,社会上对民间团体的资金使用有着严格的监管。为了规避监管,图利小团体,一些民间社团就成立一个经营性的公司,将本该属于协会的资金转入下属的经营性子公司。对于足协这种违规行为,民政部这次给予处罚是警告级,最严重的行政处罚是什么呢?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小伟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从法理上说,民政部可以对足协方面开出行政拘留的最高处罚。
处罚意义
将促进足协管办分离
民政部在处罚中也提及“并对该(协)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换句话说,中国足协以后再不能把人家给协会赞助的款项挪到福特宝公司了。这就触及到足协的现行的运行制度了。众所周知,中国足协和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一套人马、几块牌子,同样一帮人,作为足球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他们受体育总局管辖,性质是事业单位;为了满足国际足联章程的要求,又成立了中国足协这个名义上的社会团体法人,性质又是民间社团。而负责中国之队经营开发的福特宝公司,又是足协下属的国有企业,受足协管控。因而,在中国之队商务开发上,谈判对手会发现同一个对手会身兼多重身份,正是这种含混不清的政企不分、管办不分的主体资格,体现在资金账目等财务制度上一定是经费管理混乱,从而让小团体有利可图。
目前,中国足协正筹备改制工作,就是彻底实现中国足协的协会化,将足协与足管中心分家,外界一直担忧能否落实到位。而今,有了民政部对足协的警告,或许会加速足协与足管中心的管办分离。
媒体追问
“经费混管”的只有足协吗?
像足协这样,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育协会,还有篮协、排协等,他们在性质上与足协一样,都是非营利性的行业群众体育社团组织,也就是说,这些协会也理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受民政部门领导。而且这些协会,有的也有各自的公司,比如中篮公司 (北京中篮体育开发中心),独家代理中国篮协全部商务资源的管理与开发。由于这些协会在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与足协一样,民政部门也应该像对待足协那样,调查这些协会是否存在“经费混管”的问题。
前国脚郝海东 日前在微博上抨击现行的体育制度弊端:“这么多年以来管理中国足球的不是中国足协,是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难道只有足管中心有问题吗?其他中心呢?难道只有南勇、谢亚龙有问题吗?其他人呢? ”但愿民政部这次处罚足协,不仅能推动中国足球的改革,更能推动中国体育的全面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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